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和泰汽車公司限制經銷商銷售計程車之責任區域罰300萬元

和泰汽車公司限制經銷商銷售計程車之責任區域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3/28】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3月28日第1064次委員會議決議,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之銷售責任區域,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和泰公司與經銷商間訂有「TOYOTA產品經銷商契約書」,該契約書指定各經銷商之責任區域,依縣市行政區訂定8 個責任區域,分由旗下所屬國都、北都、桃苗、中部、南都、高都、東部及蘭揚等公司負責經銷。除大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由北都及國都共同競爭外,其餘地區均僅由一家經銷商經營二以上之縣市區域。大台北地區計程車總領牌量占全國7成以上,大台北地區之競爭相當激烈。惟和泰公司民國95年以前即與經銷商間訂有「大口批售補助辦法」,內容均訂有轄區內外銷售之不同補助條件。96年下半年起,因和泰公司嚴格管控跨區銷售政策,全面取消轄區外補助,轄區內外折讓補助差異為2%~3%,致計程車業者跨區購車遭拒,且致大台北地區兩經銷商之計程車銷售維持4:6之穩定比例,足見上開補助辦法對經銷商不為轄區外競爭具有相當之誘因及影響,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公平會指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經銷契約限制經銷商之責任區域,並以經銷商遵守狀況為提供大口批售補助與否之依據,以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與所得利益、期間、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