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中興保全公司於其網站及型錄中宣稱該公司系統保全市占率為六成等違反公平法規定罰90萬元

中興保全公司於其網站及型錄中宣稱該公司系統保全市占率為六成等違反公平法規定罰9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3/2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1063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保全公司)於其網站、散發之消息稿文宣以及「Dr.ID門禁考勤專業服務系統」型錄中,就其公司自身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前述型錄復就其他競爭同業之門禁考勤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背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中興保全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中興保全公司新臺幣9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興保全公司其網站、散發之消息稿文宣以及「Dr.ID門禁考勤專業服務系統」型錄中,宣稱該公司系統保全市占率為六成,前述廣告型錄並稱該公司為「全球第一個將『AGPS』做為商業應用的企業」,然經調查發現,中興保全公司就前述宣稱均無法提出客觀之科學調查數據或研究資料以供證明,故其行為已違反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發現,該「Dr.ID門禁考勤專業服務系統」型錄中所刊載之「Dr.ID與其他業者服務比較」表中,就「其他同業」門禁考勤商品於「經營方式」、「經濟效益」、「產品保固」、「折舊方式」、「維修方式及問題」、「維修費用」等事項所為之描述,係中興保全公司基於自身以租賃方式經營門禁考勤業務,而其他同業均以賣斷方式經營之主觀臆測而為記載,然該公司亦自承,前述廣告型錄使用期間,據其了解,尚有其他保全業者以租賃方式提供門禁考勤商品使用服務;又該會調查發現確有其他業者於95年間即已開始提供門禁考勤系統服務,該服務亦有以租賃方式提供客戶選擇,其營業情形與系爭比較表所示尚有不符。因此,中興保全公司於前述「Dr.ID與其他業者服務比較」表之「其他同業」欄位項下之文字描述,核屬就他事業之商品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背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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