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中華電信公司於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引人錯誤罰500萬元

中華電信公司於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引人錯誤罰5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3/0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7) 日第1061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 於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1部DVD (4.7G) 10M要花1個小時,50M只要12分鐘……」等語,就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係將「50M/5M」、「50M」等頻寬用語與DVD下載速度併為表示,包括「下載DVD僅12分鐘」、「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1部DVD (4.7G) 10M要花1個小時,50M只要12分鐘……」等語,予人印象應為申辦該公司光世代50M方案,可達下載DVD資料檔案僅需12分鐘之速度。然據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50M」、「50M/5M」僅指涉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 (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達到「34.9~50M」、「26.59~50M」。又上網速度實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中華電信公司卻於廣告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之數值作為資料傳輸速率假設,而計算獲致下載DVD檔案僅12分鐘之結論,故中華電信公司於網路廣告就DVD下載速度所為宣稱,將引致消費者就其服務品質生有誤認,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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