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比較廣告不實!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罰20萬元、采棠公司罰5萬元

比較廣告不實!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罰20萬元、采棠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411日第1066次委員會議通過,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食益補公司)、采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棠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三事業合稱被處分人)於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新臺幣20萬元罰鍰,處采棠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於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銷售「白蘭氏五味子芝麻錠」,以使用比較看板方式對市面上數款保肝健康食品進行成分及使用禁忌之比較,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等內容,其予人之印象係競爭者所銷售之「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不得與肝炎藥物合併使用。
公平會指出,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再者,肝炎患者如果增強免疫力可能造成肝炎病情加重,僅係邏輯上之推論,尚非實證上之結論,靈芝是否可以增強免疫力,以及服用靈芝是否會照此邏輯使肝細胞受害,均缺乏證據支持,縱認「靈芝增強免疫力會使肝炎病情加重」為真實,邏輯上亦不能就此導出「雙鶴極品靈芝」即係「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的推論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是被處分人案關宣稱係屬係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賓士公司於銷售smart汽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等廣告引人錯誤罰150萬元

台灣賓士公司於銷售smart汽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等廣告引人錯誤罰1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8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67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賓士公司)於銷售smart汽車廣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綜合油耗:每公升可行駛的公里數 23.26」,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公平會並表示,近日因油電雙漲之問題,民眾對油耗省錢等相關議題,特別敏感,相關廣告表示也是近期車輛銷售之賣點。公平會因此已針對各大車廠進行通案性的調查,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荷包。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灣賓士公司於網站、汽車型錄之廣告,宣稱smart汽車平均油耗為22~23km/ℓ,未有其他之加註說明情況下,予消費者之印象,該油耗數據乃消費者以一般開車行為,為日常市區駕駛、高速公路或非市區駕駛等各種駕駛狀態下,所得各種油耗之平均數值。而廣告所稱油耗表現,雖為德國原廠委託實驗室所測得之數值,惟該等實驗條件,與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所公告油耗測試值相若,均屬在實驗室、特定條件測得之數據。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以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測試值。該等實驗狀態係為求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表現所為條件限制,但該等條件限制,顯與消費者一般行車時可能啟用車輛車燈、空調或音響等附屬設備,並面臨天候、路況等情狀有別。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台灣賓士公司smart汽車油耗之廣告表示,並未就實驗室環境進行說明,揭露上述重要變動狀況,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也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顯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重大差別,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有引人錯誤之虞,故認台灣賓士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近日因油電雙漲之問題,民眾對油耗省錢等相關議題,特別敏感,相關廣告表示常是消費者購車的重要參考。公平會也因此針對各大車廠進行通案性的調查,查明是否有類此引人錯誤的情事,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荷包。


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罰50萬元

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8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418日第1067次委員會議通過,雲林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再利用分區集會,凝聚會員共識,並據以實施,為足以影響雲林縣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供需功能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該公會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論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99年底國際液化石油氣CP價格達到每公噸900美元之高點,政府為避免國內桶裝瓦斯價格若隨之上揚,將影響人民生活至鉅,遂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故台灣中油公司與台塑石化公司1001月之液化石油氣牌價仍維持9912月之水準,且因當時國內整體液化石油氣之氣源成本並無上揚之虞,故經濟部能源局於1001月公告之「家用桶裝瓦斯參考零售價格」,亦因上游二大供氣商之牌價未變動而未調整。

惟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經濟部能源局於9912月起公告之「家用桶裝瓦斯參考零售價格」,雖為一有上、下限價格之區間設計,惟顧名思義為「參考」性質。但雲林瓦斯公會於991224日召開之第1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即針對當地桶裝瓦斯價格普遍較經濟部能源局9912月公布之「家用瓦斯參考零售價格」區間為低問題,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再利用10015日至7日邀集會員所召開之分區座談會,以自行試算之當地桶裝瓦斯成本與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中區參考零售價格之上限價格(846元)相近之假象,建議會員調漲家用價格至840元,營業用價格一併調漲至790元,始為合理,以凝聚會員共同漲價之共識,並於100110日至16日自費委託當地2家有線電視台以跑馬燈方式播放「依經濟部能源局99/12/02公告,桶裝瓦斯20公斤零售價上下限為784-846元,公告牌價如有浮動,依此標準調整…」,顯係引導會員及消費者以政府機關制定之上下限參考價格為公定價格,減少消費者之反彈,並藉由分裝場及運輸商等管道通知會員漲價,果造成雲林地區逾5成之瓦斯行於1001月調漲價格,核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自去年底至今年初,公平會已陸續針對南投竹山地區2家分裝場促使下游瓦斯行漲價乙案,併處新臺幣225萬元罰鍰,針對嘉義市51家瓦斯行聯合漲價乙案,併處新臺幣1,015萬元罰鍰,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倘情節重大者,尚得依同條文第2項對該事業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事業不可不慎。

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遠百公司於DM廣告宣稱「SKII C套組 特價8010元」等語,錯誤標示低價廣告罰8萬元

遠百公司於DM廣告宣稱「SKII C套組 特價8010元」等語,錯誤標示低價廣告罰8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411日第1066次委員會議通過,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於廣告宣稱「SKII C套組 特價8010元」等語,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遠百公司於10012月台中大遠百開幕前印製36萬份廣告,其內容宣稱「SKII C套組(晶鑽極致奢華再生霜50g+再生精華50ml+青春露150ml+全效活膚卸妝霜100g+晶鑽極緻賦活修護面膜1)特價8010元」等語,予人印象該套組於活動期間特價8010惟實際上該套組售價為16,875元,遠百公司自承係誤植上方產品(B)價格,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公平會復表示,遠百公司雖提出已與當事人和解之事證,惟按廣告標示錯誤之DM,總計寄送34萬餘份,錯誤標示之低價廣告,仍可有誘引集客之效果。雖遠百公司復稱已於臺中大遠百正門口及專櫃刊登更正啟事,惟並無礙相關消費者因該DM廣告表示而陷入錯誤認知,遭誘引前往之可能性,故仍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情狀,爰論以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