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比較廣告不實!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罰20萬元、采棠公司罰5萬元

比較廣告不實!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罰20萬元、采棠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411日第1066次委員會議通過,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食益補公司)、采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棠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三事業合稱被處分人)於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食益補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新臺幣20萬元罰鍰,處采棠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於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銷售「白蘭氏五味子芝麻錠」,以使用比較看板方式對市面上數款保肝健康食品進行成分及使用禁忌之比較,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等內容,其予人之印象係競爭者所銷售之「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不得與肝炎藥物合併使用。
公平會指出,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再者,肝炎患者如果增強免疫力可能造成肝炎病情加重,僅係邏輯上之推論,尚非實證上之結論,靈芝是否可以增強免疫力,以及服用靈芝是否會照此邏輯使肝細胞受害,均缺乏證據支持,縱認「靈芝增強免疫力會使肝炎病情加重」為真實,邏輯上亦不能就此導出「雙鶴極品靈芝」即係「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的推論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是被處分人案關宣稱係屬係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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