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罰50萬元

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4/18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418日第1067次委員會議通過,雲林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雲林瓦斯公會)藉召開理、監事會議,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再利用分區集會,凝聚會員共識,並據以實施,為足以影響雲林縣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供需功能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該公會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論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99年底國際液化石油氣CP價格達到每公噸900美元之高點,政府為避免國內桶裝瓦斯價格若隨之上揚,將影響人民生活至鉅,遂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故台灣中油公司與台塑石化公司1001月之液化石油氣牌價仍維持9912月之水準,且因當時國內整體液化石油氣之氣源成本並無上揚之虞,故經濟部能源局於1001月公告之「家用桶裝瓦斯參考零售價格」,亦因上游二大供氣商之牌價未變動而未調整。

惟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經濟部能源局於9912月起公告之「家用桶裝瓦斯參考零售價格」,雖為一有上、下限價格之區間設計,惟顧名思義為「參考」性質。但雲林瓦斯公會於991224日召開之第1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即針對當地桶裝瓦斯價格普遍較經濟部能源局9912月公布之「家用瓦斯參考零售價格」區間為低問題,達成促使會員共同漲價之合意,再利用10015日至7日邀集會員所召開之分區座談會,以自行試算之當地桶裝瓦斯成本與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中區參考零售價格之上限價格(846元)相近之假象,建議會員調漲家用價格至840元,營業用價格一併調漲至790元,始為合理,以凝聚會員共同漲價之共識,並於100110日至16日自費委託當地2家有線電視台以跑馬燈方式播放「依經濟部能源局99/12/02公告,桶裝瓦斯20公斤零售價上下限為784-846元,公告牌價如有浮動,依此標準調整…」,顯係引導會員及消費者以政府機關制定之上下限參考價格為公定價格,減少消費者之反彈,並藉由分裝場及運輸商等管道通知會員漲價,果造成雲林地區逾5成之瓦斯行於1001月調漲價格,核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自去年底至今年初,公平會已陸續針對南投竹山地區2家分裝場促使下游瓦斯行漲價乙案,併處新臺幣225萬元罰鍰,針對嘉義市51家瓦斯行聯合漲價乙案,併處新臺幣1,015萬元罰鍰,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倘情節重大者,尚得依同條文第2項對該事業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事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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