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5萬元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6/2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620日第1076次委員會議通過,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的公司)於其網站宣稱「世界第六大 亞洲售服市場第一」,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本案廣告宣稱「世界第六大 亞洲售服市場第一」,橙的公司並無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可資證明,故本案廣告宣稱非屬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興訊公司於網站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興訊公司於網站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6/20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0)日第1076次委員會議通過,興訊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訊公司) 於網站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宣稱,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興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興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查興訊公司於該公司網站表示「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予人印象乃該公司設立於1976年(即民國65年),迄今已營運35餘年。惟查興訊公司係於76729日始核准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系爭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另有關興訊公司網站「重要紀事」項下所載「1976年代理美國資訊處理公司(I.H.S)資料庫總代理在台銷售」、「1980年代理美國貝爾治公司(BELL & HOWELL)自動帳單系統在台銷售」、「1983年總代理英國詹氏國防資訊公司」等語,係描述該公司於各該年份所代理引進國外商品之業務實績,惟據興訊公司自承,上開實績正確資訊應為「1990年代理美國資訊處理公司(I.H.S)資料庫總代理在台銷售」、「1993年總代理英國詹氏國防資訊公司」等,該宣稱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祥美公司限制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違反公平法罰100萬元

祥美公司限制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違反公平法罰1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6/20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620日第1076次委員會議決議,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銷售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冷藏、冷凍食品為主要業務;下稱祥美公司)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量販店及超市等零售通路業者,須依祥美公司所訂最低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限制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祥美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 101年農曆春節前量販店所銷售義美2L豆米奶促銷價為49元。祥美公司為提高各賣場銷售價格,於1011月間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零售通路業者,如果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低於55元以下,將會立即暫緩正常供貨及促銷活動的配合,通知的對象包括數家民眾經常前往購物消費之量販店及超市賣場。由於豆米奶為民眾習用之民生食品,亦是量販與超市等通路業者賣場之必備商品,經調查通路業者多因擔心祥美公司會暫緩正常供貨,故從本(101)年3月以後,各零售通路與賣場的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大多維持在55元以上。
公平會指出,祥美公司限制下游通路業者不得以低於55元之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之行為,已剝奪下游通路業者決定價格之自由,通路業者將無法依據各自所面臨的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競爭考量因素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前開處分之決議。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漢堡王廣告不實罰10萬元

漢堡王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6/1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13) 日第1075次委員會議通過,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家城公司) 刊載「買三層?套餐 送雙層?或華堡系列套餐」廣告,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家城公司100121日至9日於漢堡王網站及100125日於UPAPER刊載「?牛肉堡 長期?放」廣告,內容為「121日起,連續9天,每天1600以後 買三層?套餐 送雙層?或華堡系列套餐」,下方並載有「華堡系列套餐限:原味華堡、辣味華堡、川式麻辣華堡、台式嗆辣華堡,以及德州辛辣華堡」等語,予人印象應為於活動期間至漢堡王門市購買三層?套餐商品,得選擇加贈雙層?套餐、原味華堡套餐、辣味華堡套餐、川式麻辣華堡套餐、台式嗆辣華堡套餐或德州辛辣華堡套餐等品項。然經公平會調查,家城公司於活動期間,有相當數量門市未依廣告表示提供加贈品項之選擇,實際係限制加贈項目,例如消費者選擇搭配贈送華堡套餐時,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辣味,無法選擇搭配其他口味華堡套餐,其實際提供贈品情形已與廣告表示不符,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創造奇雞店店招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創造奇雞店店招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6/06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6)日第1074次委員會議通過,創造奇雞店經營者蕭君於廣告內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蕭君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蕭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蕭君於創造奇雞店店招廣告、蘋果日報廣告及看板廣告中均有宣稱「全國第一名烤雞」相關詞句,經蕭君自承係因該店前業主於89年度參加烤雞比賽獲第一名,爰為廣告宣稱,惟其廣告中並未充分揭示所稱「全國第一名」之獲獎人別、主辦單位及何時獲獎等資訊,是系爭廣告不無令消費者有誤認創造奇雞店商品品質之虞,核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蕭君於創造奇雞店店招宣稱「由台北國賓飯店‧海霸王前主廚 ……掌廚」;復於蘋果日報廣告,表示「重金禮聘-國賓‧海霸王主廚,駐店掌廚」及「重金禮聘掌廚國賓飯店6年,海霸王北區店25年……的師傅擔任店內主廚」,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該事業所聘用主廚,曾擔任過國賓飯店及海霸王之主廚,且有服務於國賓飯店6年及海霸王25年之工作經驗,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消費者特定認知,進而為交易之決定,惟蕭君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資料,是足認系爭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蕭君於店招宣稱「感謝各大媒體採訪報導」,及蘋果日報廣告「屢獲各大媒體推薦報導」之內容,予人印象為,創造奇雞店獲各大媒體多次採訪,對於消費者顯具招徠效果,足以增加交易機會。惟查蕭君並無提出獲有各大媒體報導之相關佐證資料,系爭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