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上一國際光電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元

上一國際光電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0/03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日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一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上一公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一公司於100318日至21日間,在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之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之「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已屬就自身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復與「加油站福樂燈」之「60 lm/W」為對照比較,自易引起交易相對人誤認其「LVD無極燈」之光效遠大於「加油站福樂燈」,該廣告表示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商品之內容有錯誤認知及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上一公司於系爭廣告比較表中雖將對照比較對象列為「加油站福樂燈」而未指明為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惟依北豪公司說明,該公司使用福樂2字於燈具上已有20年歷史,為相關業者所周知;且一般使用燈具之業者亦有福樂燈即北豪公司燈具之認知,並提出該公司廣告型錄、944月份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雜誌內頁廣告、台灣戶外廣告媒體協會、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出具證明書為佐證,故相關大眾應得推知其所指者為競爭對手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上一公司於刊登系爭商品比較廣告時,將案關加油站原有之照明燈具列為「加油站福樂燈」,並載列與北豪公司燈具不同且較劣之功能數據,與該公司之「LVD無極燈」作為比較,足使交易相對人對於北豪公司福樂燈具與該公司無極燈之功能產生錯誤認知,難謂非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況系爭比較表係以案關加油站使用過之舊商品與該公司新裝設未經使用之無極燈做為功能比較基準,亦屬顯失公平之不當比較,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併同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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