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30】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30日第973次委員會議通過,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宙冠公司)於其網站宣稱為Brandt牌洗衣機之總代理,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宇宙冠公司網站延壽專案廣告中登載「白朗Brandt……總代理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予人印象係宇宙冠公司現階段為Brandt品牌之國內總代理,宇宙冠公司雖然表示,該公司82年至91年間代理銷售Brandt牌洗衣機,因宇宙冠公司結束代理關係後, Brandt牌洗衣機在台未再尋求新代理商,故國內Brandt牌洗衣機,仍需由宇宙冠公司負責維修,該廣告在向消費者表達宇宙冠公司為Brandt牌洗衣機的原代理廠商,以免該洗衣機使用者於市場中找不到維修廠商,而非在表達宇宙冠公司現階段仍為Brandt牌洗衣機之代理商。然查宇宙冠公司既於91年間結束代理關係,是該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家,始終給我再站起來的力量,守護永遠都在…


Candy Candy 小甜甜......

始終給我再站起來的力量…
守護永遠都在…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23】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23日第972次委員會議通過,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宅」建案網頁廣告,將法定室內停車空間呈現為室內客廳,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宅」建案網頁廣告將建物一樓表示為室內客廳,足使消費者產生該室內客廳為該建物所設並得合法使用之認知。惟據臺中縣政府函復意見,該建物一樓原核准用途為室內停車空間,期間僅為施工面積之變更設計申請;且該建物將原核准室內停車空間違規改闢為室內客廳使用一節,業因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經臺中縣政府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在案,此有臺中縣政府裁處書為證。
據上,前開廣告表示內容核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為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台中縣市23家汽車駕訓班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共罰254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23】
台中縣市23家汽車駕訓班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共罰254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23日第97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中市私立逢甲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等23家駕訓班透過台中市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聯誼會共同決定實施互助金機制、訂定學費參考價格及監督機制等相互約束事業價格與數量之行為,足以影響台中縣市之駕駛人訓練服務市場供需功能屬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中市駕訓聯誼會之會員共同開會決定於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互助金機制,參與互助金機制之會員依據招生人數之多寡或增減,提撥一定計算方式之互助金,由招生人數較多的會員繳交互助金,用以補助招生人數較少的會員,並配合監督機制,共同決定學費參考價格,以避免彼此價格競爭。會員實際收費倘低於聯誼會所訂參考價格,經蒐證送聯誼會確定,即對違規者進行罰款,違規者的罰款則充作檢舉人之獎金。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23家台中縣市駕訓班均提供台中縣市汽車駕駛訓練服務並收取訓練費,彼此處於同一水平競爭狀態,本應透過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等爭取交易之機會,然而這些訓練班卻透過台中市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聯誼會共同決定實施互助金機制、訂定學費參考價格及監督機制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屬公平交易法所稱的聯合行為。
該聯合行為已造成大班補貼小班,使招生人數少的會員在市場上不需以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即可獲取一定互助金補貼;招生人數較多的會員反因繳交愈多互助金而形同受到懲罰,降低渠等以較有利之交易條件爭取交易機會誘因。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逢甲駕訓班等23家駕訓班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予以處分。經審酌各業者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另考量目前各駕訓班實際招生人數有逐年遞減肇致業者經營困難之虞,故每一家違法駕訓班之罰鍰金額為5至20萬元,23家合計254萬元。
另對於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中訂有訓練費上下限之規定,公平會亦決議將行文交通部進行溝通,倡議競爭,促使落實訓練費收費之競爭機制。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Corona “Squirt” 不要隨便亂瞄別的女人哦…

Corona “Squirt”
天下的老婆(女朋友)都是一樣的
不要隨便亂瞄別的女人哦…
【未成年請勿飲酒、喝酒不開車】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鴻海不動產企業社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15】
鴻海不動產企業社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6月15日第971次委員會議決議,陳淑齡(即鴻海不動產企業社下稱鴻海企業社)於報紙及網路刊載「南台灣最大最專業法拍公司」、「慶祝12週年慶」、「鴻海地產集團,擁有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經濟部專利權」等語,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鴻海企業社於報紙及網路刊載「南台灣最大最專業法拍公司」,該企業社宣稱「南台灣最大」法拍事業,惟未提出與同業間之營業規模大小比較數字或公正客觀數據作為基礎;又宣稱「慶祝12週年慶」,該企業社雖稱係以其負責人配偶所營聯合代書事務所擴大經營法拍領域為計算,惟查前後事業主體並不同一,又鴻海企業社核准登記日期為97年1月2日,爰難認其廣告表示真實有據。
公平會復表示,廣告宣稱「鴻海地產集團,擁有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經濟部專利權」等語,然於本案廣告刊載期間,「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並未完成設立登記(係於99年2月24日設立登記完成),「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亦查無公司設立登記,亦無以該二公司、或陳淑齡為代表人事業等名稱取得專利權等情事,爰足認其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公平交易法修正第 21 條條文公布施行

公平交易法修正第 21 條條文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691 號令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亞昕開發公司於銷售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不實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9】
亞昕開發公司於銷售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不實罰2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6月9日第970次委員會議決議,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昕公司)於銷售「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刊載地下1層之各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亞昕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於系爭廣告圖冊中除刊載地下1層「水幕迎賓迴旋廳」、「麗池養生俱樂部」、「紐約體適能會館」、「上城宴會廳」及「曼哈頓撞球室」等各項公共設施位置圖示外,並佐以「泳池養生會館SPA效果圖」、「泳池養生會館3D效果圖」及宣稱「25米標準泳池」,足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公共設施皆可合法使用。惟經臺北縣政府提供意見表示,系爭建案地下1層停車空間變更為俱樂部與原核准用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況亞昕公司亦自承該等公共設施,係施作於地下1層所核准之停車空間及機車位置上,且亦未向建管單位申請補正等程序。
據上,系爭廣告圖冊刊載地下1層之各項公共設施等廣告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御景天廈」預售屋廣告不實!和暘建設公司罰100萬元、源慧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2】
「御景天廈」預售屋廣告不實!和暘建設公司罰100萬元、源慧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969次委員會議決議,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源慧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御景天廈」預售屋廣告之「1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2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及機車停車位;於成屋廣告宣稱「二樓lounge bar、宴客廳、KTV視聽室、健身房、多功能教室」(可作棋藝室、音樂教室)」,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源慧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御景天廈」之竣工圖,該建案2樓核定之用途為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昇降機,1樓有機車昇降機。惟實際上建案2樓係以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方式,作為lounge(lunch) bar、宴客廳、KTV視聽室、健身房、多功能教室等公共設施,故和暘建設公司及源慧廣告公司於預售屋廣告之「1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2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及機車停車位,實際卻未給付,廣告表示與給付事實不符,足認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公平會另表示,依臺北市政府意見,該建築物地上2層核准用途為機車停車空間,若不為原核准用途之使用者,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依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否則即屬違規使用,得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罰。另和暘建設公司及源慧公司亦自承依目前建管法令規定,並無通過申請變更之可能。故兩公司於成屋廣告宣稱二樓lounge bar等公共設施,消費者難以知悉該等公共設施係屬違規使用,承購戶須承受罰鍰、恢復原狀等風險,且無獲准申請變更使用之可能,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2】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日第969次委員會議決議,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水天地公司)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買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之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究採何一方式,應由買方選擇決定。為杜絕不動產經紀業者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從事交易之行為,爰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明示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其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並以書面告知購屋人該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不動產經紀業者之告知義務,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據公平會調查,山水天地公司於仲介交易過程中,與購屋人簽訂「不動產要約書」,以收取「要約保證金」(即斡旋金)方式進行居間仲介,簽約前僅以口頭告知得選擇簽訂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書,但並未以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亦無載明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說明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上述處分。

煙波大飯店網頁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2】
煙波大飯店網頁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969次委員會議通過,煙波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煙波大飯店)於網頁廣告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未說明訂房限制條件,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煙波大飯店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煙波大飯店無法接受消費者98年12月24日「冬暖賞味」住房專案訂房之原因,係因蝶屋日本料理餐廳當日客滿故無法接受訂房,然倘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客滿即無法接受該住房專案訂房,顯見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客滿與否係屬重要交易資訊,而其既知悉該住房專案有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座位配合數量之限制條件,卻未於廣告內容中為相當揭示以提示消費者,即逕予製作廣告招徠消費者,尚難謂已克盡其廣告主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煙波大飯店明知聖誕夜向來為餐飲業者最忙碌之節日,餐廳常有客滿情事發生,可見依商業經營常態可預知聖誕夜餐廳一位難求,當日即有可能無法依案關住房專案之廣告內容給付,煙波大飯店既為廣告主,本應負真實表示義務,且已有多次舉辦類似活動經驗,既明知廣告可能無法給付,卻未採取補救措施,而期待消費者預期聖誕夜餐廳會客滿,故須提早幾日訂房方有提供該住房專案可能,此業課予交易相對人過高之查證義務。雖煙波大飯店後修改網頁內容為「12/24本專案已客滿,敬請見諒!」,依其修改網頁內容,更顯示原廣告未克盡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是案關廣告未併同揭示重要限制條件,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免費課程」標題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2】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免費課程」標題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2 日第969次委員會議通過,學承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學承公司)於YAHOO!奇摩網站刊載「免費課程」標題,並載有「AutoCAD建築室內設計圖班剩餘名額48名」、「網頁設計專家實務班 剩餘名額16名」、「網路拍賣、部落格經營秘訣班 剩餘名額24名」、「Painter數位插畫漫畫實務班 剩餘名額37名」、「Alias創意工業產品設計班剩餘名額30名」、「平面設計接案達人班 剩餘名額12名」、「Maya電影動畫影視特效設計班 剩餘名額33名」、「辦公室文書達人特訓 剩餘名額60名」、「Linux網路工程專家培訓剩餘名額51名」等免費體驗課程,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系爭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即將開課之免費實體體驗課程尚有剩餘名額,消費者於填表洽詢後除可獲取線上教學課程線上學習卡外,更可獲得各項實體課程教學。按依Yahoo!奇摩網站廣告,係刊載「免費參加九月電腦培訓」,然據學承公司提供98年9月開課資料,僅鳳山分校開設「Illustor海報設計(平面設計接案達人班)」、「Alias產品設計暨Maya影視動畫設計研討(Alias創意工業產品設計班)」及「文書達人(辦公室文書達人特訓)」,其餘分校並無開設免費體驗課程,另廣告中宣稱之「AutoCAD建築室內設計圖班」、「網頁設計專家實務班」、「網路拍賣、部落格經營秘訣班」、「Painter數位插畫漫畫實務班」等免費體驗課程,於98年9月間並無分校開設。又本會於98年12月2日查詢Yahoo!奇摩網站載有「免費參加12月電腦課程」,然學承電腦有限公司亦未能檢具相關事證以實其說,是其是否依廣告所稱開設免費體驗課程,誠屬有疑。復學承電腦有限公司辯稱免費體驗課程包含實體及虛擬課程,未開設實體課程者,係以虛擬課程提供,惟查廣告整體予人印象,該等載有剩餘名額限制之免費體驗課程,性質上應係實體課程,自與線上學習課程不同,況學承電腦有限公司亦未就9月及12月免費體驗課程之剩餘名額相同乙事,提供相關事證具體說明,故其說辭顯非可採,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