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亞昕開發公司於銷售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不實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9】
亞昕開發公司於銷售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不實罰2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6月9日第970次委員會議決議,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昕公司)於銷售「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廣告刊載地下1層之各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亞昕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案於系爭廣告圖冊中除刊載地下1層「水幕迎賓迴旋廳」、「麗池養生俱樂部」、「紐約體適能會館」、「上城宴會廳」及「曼哈頓撞球室」等各項公共設施位置圖示外,並佐以「泳池養生會館SPA效果圖」、「泳池養生會館3D效果圖」及宣稱「25米標準泳池」,足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公共設施皆可合法使用。惟經臺北縣政府提供意見表示,系爭建案地下1層停車空間變更為俱樂部與原核准用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況亞昕公司亦自承該等公共設施,係施作於地下1層所核准之停車空間及機車位置上,且亦未向建管單位申請補正等程序。
據上,系爭廣告圖冊刊載地下1層之各項公共設施等廣告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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