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鴻海不動產企業社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15】
鴻海不動產企業社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6月15日第971次委員會議決議,陳淑齡(即鴻海不動產企業社下稱鴻海企業社)於報紙及網路刊載「南台灣最大最專業法拍公司」、「慶祝12週年慶」、「鴻海地產集團,擁有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經濟部專利權」等語,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鴻海企業社於報紙及網路刊載「南台灣最大最專業法拍公司」,該企業社宣稱「南台灣最大」法拍事業,惟未提出與同業間之營業規模大小比較數字或公正客觀數據作為基礎;又宣稱「慶祝12週年慶」,該企業社雖稱係以其負責人配偶所營聯合代書事務所擴大經營法拍領域為計算,惟查前後事業主體並不同一,又鴻海企業社核准登記日期為97年1月2日,爰難認其廣告表示真實有據。
公平會復表示,廣告宣稱「鴻海地產集團,擁有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經濟部專利權」等語,然於本案廣告刊載期間,「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並未完成設立登記(係於99年2月24日設立登記完成),「鴻海建設建築經理有限公司」亦查無公司設立登記,亦無以該二公司、或陳淑齡為代表人事業等名稱取得專利權等情事,爰足認其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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