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廣告不實!森森百貨公司罰10萬元及御復珍公司罰5萬元

廣告不實!森森百貨公司罰10萬元及御復珍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9/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9月21日第985次委員會議通過,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百貨公司)及御復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御復珍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杏禾極品杏仁粉活力養生組」廣告,宣稱「杏仁粉第一品牌」,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森森百貨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御復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杏仁粉第一品牌」,因使用最高級用語,自應有銷售數據等客觀調查資料為依據,以免引起消費者誤認,並避免對其他同業競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惟森森百貨公司及御復珍公司未能提供市場其他同類商品之客觀銷售資料佐證,渠等雖表示前揭宣稱僅係訴求御復珍公司近年所售21項商品中,杏仁粉為銷售數量第一之商品,並無與市場其他杏仁粉品牌相較之意,然該廣告僅於字幕呈現「杏仁粉第一品牌」,廣告主持人及廠商代表均未口述其意涵。故消費者無從知悉所述「第一品牌」用語之比較基礎僅限御復珍公司所售商品,反易產生本案商品較其他相同或類似商品銷售情形為佳之錯誤認知,該「第一品牌」宣稱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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