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詠璿國際有限公司高度抄襲他事業商品包裝罰20萬元

詠璿國際有限公司高度抄襲他事業商品包裝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9/2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9月29日第986次委員會議通過,詠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詠璿公司)產銷之「艾柔橙花美白潤膚乳液」及「艾柔保濕舒壓潤膚乳液」(下稱「艾柔」系列商品)高度抄襲他事業「ADD+喀什米爾冠軍羊保濕舒壓潤膚乳液」及「ADD+喀什米爾冠軍羊潤膚淨化沐浴乳液」(下稱「ADD+」系列商品)商品包裝,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詠璿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艾柔」系列商品,瓶身標籤之包圍山羊頭之同心圓圈標識及同心圓圈內左、右兩側各有一站立小山羊造型等圖示、內容及品質說明文字及排版,甚至羊頭標識左側2個小圓點及右側1個小圓點,均與「ADD+」系列商品高度近似或完全一致,且其設色亦高度近似;其瓶蓋處封口標籤,除無「ADD+」商標外,餘所載之文字內容等均與「ADD+」系列商品完全一致,且其設色、字體及排列設置等均高度近似。
公平會最後表示,詠璿公司所銷售「艾柔」系列商品顯已達高度抄襲「ADD+」系列商品之程度,而「艾柔」系列商品與「ADD+」系列商品處於同一商品競爭市場,其抄襲之結果,足以產生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之效果,此榨取他人努力以推展自己商品之顯失公平行為,對此一系爭商品市場之整體交易秩序已產生損害,具有商業競爭倫理之可非難性,足以影響公平競爭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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