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欺罔行為!欣欣瓦斯管路企業社罰20萬元及大台北瓦斯管路企業社罰15萬元

欺罔行為!欣欣瓦斯管路企業社罰20萬元及大台北瓦斯管路企業社罰1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9/1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9月15日第984次委員會議通過,「張智煌君即欣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及「張智煌君即新海瓦斯管路企業社(後更名為張智煌君即大台北瓦斯管路企業社)」分別印製及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遮斷器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論處新臺幣20萬元及15萬元不等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導管瓦斯公司係一依法特許在特定區域內獨家供應天然氣之事業,對用戶依法負有定期安全檢查瓦斯管線之義務。而被檢舉人之行銷方式係先選擇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相類似之事業名稱,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並刻意選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散發服務通知單,利用一般民眾對導管瓦斯公司之信賴感,散發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被檢舉人與當地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當被檢舉人派員至民眾住家時,假藉檢查名義,民眾在不疑有他情況下使之入內,隨後即以有瓦斯漏氣危險,使民眾迫於情況危急之下,進而推銷並為民眾安裝瓦斯遮斷器。被檢舉人為銷售之目的,誤導及欺瞞民眾其並非導管瓦斯公司之事實,並藉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核屬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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