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美商微軟公司於域外取得Skype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申請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0/1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0月19日召開第1041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商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擬與Skype Global S.a r.l(下稱Skype公司)域外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微軟公司擬透過子公司Microso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收購Skype公司百分之百已發行之股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型態。另微軟公司在我國作業系統市場之占有率已超過四分之一,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爰由台灣微軟公司依法代為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微軟公司及Skype公司均屬資訊軟體服務業,結合效應所及主要為個人消費者通訊服務市場。本案經審酌事業結合後,在我國相關市場之業者眾多(如:Facebook、Google、Yahoo等),且通訊軟體係免費提供,並未具有不受市場競爭之拘束,片面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市場結構變化相當有限,加上我國對該消費者通訊服務市場尚無法令限制或進入障礙,產品及服務種類繁多,結合後尚無損於現存事業間之競爭,對交易相對人並未削弱其選擇其他公司產品或服務之能力,亦無影響其購買通訊產品或服務時之談判能力。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除電信通訊服務以外之其他通訊產品及服務尚無法令限制或進入障礙,微軟公司及Skype公司結合後,對市場競爭尚不產生任何影響,技術進步亦不會對其他事業跨業經營相關產品及服務產生困難。加以微軟公司與Skype公司雖均提供語音通訊、即時通訊及視訊通訊,惟SkypeOut功能尚可用於撥打至傳統電話,二事業之產品及服務仍具有互補性,結合後微軟公司跨業經營之發展計畫應已完備,且國內有62家提供與SkypeOut功能相同之網路電話服務,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微軟公司及Skype公司域外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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