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廣告不實!相機防水袋宣稱台灣製造,網路家庭公司罰10萬元及富騰達公司罰5萬元

廣告不實!相機防水袋宣稱台灣製造,網路家庭公司罰10萬元及富騰達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8/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騰達貿易有限公司於PChome Online24h 購物網站銷售「SOLAR 單眼相機專用相機防水袋」,宣稱「MADE IN TAIWAN台灣製造」、「100﹪MADE IN TAIWAN」,就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處富騰達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SOLAR 單眼相機專用相機防水袋」為大陸賓果公司製造,經進口商進口後,再由富騰達公司購入轉售,故該商品為中國大陸製造,網路家庭公司及富騰達公司於網頁宣稱「MADE IN TAIWAN台灣製造」、「100﹪MADE IN TAIWAN」,與事實不符。按商品之製造地,為消費者決定交易之重要參考因素,網路家庭公司及富騰達公司所為上開不實宣稱,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交易決定,足認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廣告不實!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光隆公司罰10萬元

廣告不實!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光隆公司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8/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隆公司)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及「全球前三大廠之規模」,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光隆公司於廣告DM宣稱「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另於網路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全球前三大廠之規模」,其使用最高級客觀事實陳述用語,自應提出公正客觀具專業性之羽絨產業研究或評估報告以實其說。惟查光隆公司自承其宣稱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僅係依其主觀對於全球羽絨產業生態之理解及相關往來客戶看法,並無取得全球性之產業研究或評估報告可資佐證,爰系爭宣稱已就光隆公司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kenzo flower


kenzo flower

By Singer 2011

來勝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廣告不實罰10萬元

來勝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8/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來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來勝公司)被檢舉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及「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名即有8名在高點!」,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本案系爭廣告內容係以特定應考人之錄取成績作為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應指考取99年司法官考試前10名中之8名係高點文教機構為參加司法官考試所開設班次之學員,然查其中1名考生僅於90年間參加高點文教機構之會計師班課程,要難認該機構對其考取99年司法官之成績具有何種因果關係,該機構將該名考生之成績列為其營業實績,並由具投資關係之來勝公司刊載於網站,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GOVIDA, Singer in Canada



GOVIDA
Singer in Canada

Happy Father’s Day…祝所有身為爸爸的人父親節快樂

Happy Father’s Day…祝所有身為爸爸的人父親節快樂
※父親節之花--太陽花:有的國家流行父親節送太陽花,寓意父親像偉大的太陽。萬物生長靠太陽,寓意在父親的關愛下,子女才得以茁壯成長。此太陽花可以是向日葵。

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Caro Cuore: SS2011

Caro Cuore
SS2011

好來公司於「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比較廣告不實罰40萬元

好來公司於「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比較廣告不實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8/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3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通過,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於「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下稱系爭商品)比較廣告(下稱系爭廣告)上,對競爭者商品品質為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好來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好來公司於系爭廣告以「我們邀請其他的敏感牙膏使用者,來比較高露潔抗敏專家有什麼不同」為引言;接續為系爭商品與一局部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之圖照;次再出現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之圖照畫面時,即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消音),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爰足認系爭廣告係就市場上其他抗敏感牙膏之效能所為比較。又該打馬賽克牙膏係右方以綠色矩形為底,左方以白色矩形為底,右方下角有一排白色小字,左方白矩形上有大面積之藍色字體,經比對市售抗敏感牙膏外觀,有「舒酸定牙膏」與之相同,通體觀察仍可辨識打馬賽克牙膏為「舒酸定」牙膏,系爭廣告雖未載明具體或可辨識之被比較廠牌或名稱,惟其內容足令消費者產生產品來源之聯想。
系爭廣告將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並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之抗敏感牙膏,尤其是與打馬賽克牙膏(即舒酸定牙膏)之比較。惟「舒酸定」牙膏之主要成分為含5%之硝酸鉀成份,依衛生署研擬之「一般牙膏得標示之詞句表」揭示,得標示「幫助緩解敏感性牙齒的疼痛」及「減低敏感性牙齒疼痛」,即亦屬「真正有效」。系爭廣告僅主觀就系爭商品使用新的pro-Argin™ 科技,可達舒緩敏感牙齒酸痛之商品優越為陳述,復積極表示「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及刻意將系爭商品與競爭對手「舒酸定」牙膏施以馬賽克處理後並列,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之抗敏感牙膏,其他或舒酸定牙膏並非真正有效之聯想,而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