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weries "Tiger Beer, Shape-shifting Enjoy Winning" 柔能克剛
Title "Shape-shifting"
Agency Saatchi & Saatchi
City Petaling Jaya
Advertiser Asia Pacific Breweries
Brand Name Tiger Beer
Country of Production Malaysia
Tagline Enjoy Winning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Breweries "Tiger Beer, Shape-shifting Enjoy Winning" 柔能克剛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建設等4公司共罰380萬元
「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建設等4公司共罰3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1/1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41次委員會議決議,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威公司)、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汎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泰公司)銷售「菁英會館」建案廣告,刊載夾層空間設計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汎威公司150萬元罰鍰、汎太資產公司100萬元罰鍰、協記公司80萬元罰鍰、汎泰公司50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汎威公司、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公司、汎泰公司等4家事業91年10月間銷售「菁英會館」系列建案以來,完工或推案之建案高達20個,包括屏科大一館、屏科大二館、屏商技分館、屏師院分館、大仁大學館、高雄文藻館、嘉藥大學館、崑山大學館、台南女院館、成大一分館、高醫大學館、海洋大學館、輔英大學館、樹德大學館、第一科大館、嘉義大學館、東海大學館、雲科大分館、大葉大學館及勤益大學館。該系列建案委由汎太資產公司銷售,而銷售廣告均在訴求夾層設計之學生套房,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得合法施作夾層,但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未合法申請夾層設計,倘違法施作,將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規定。縱然汎威公司等事業於銷售期間明確告知買方施作夾層為違規使用之事實,仍難規避該夾層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使用學生套房等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該系列建案可合法作為住宅使用。然除屏科大一館建案使用執照之各層用途登載第2層至第5層為集合住宅外,其他均登載為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並表示,建築物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且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將涉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汎威公司等事業亦坦承,「菁英會館」系列建案設計樓層高度為4-4.2公尺,其用途僅得登記為辦公室,各樓層高度因大於3.6公尺,依法不能申請變更為住宅。而一般消費大眾難知悉廣告中所訴求內容違反建築法規,日後購屋者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即有遭罰鍰之風險 。故該系列建案廣告有關可作為住宅使用之表示或表徵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之差距,已逾越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1/1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41次委員會議決議,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威公司)、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汎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泰公司)銷售「菁英會館」建案廣告,刊載夾層空間設計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汎威公司150萬元罰鍰、汎太資產公司100萬元罰鍰、協記公司80萬元罰鍰、汎泰公司50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汎威公司、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公司、汎泰公司等4家事業91年10月間銷售「菁英會館」系列建案以來,完工或推案之建案高達20個,包括屏科大一館、屏科大二館、屏商技分館、屏師院分館、大仁大學館、高雄文藻館、嘉藥大學館、崑山大學館、台南女院館、成大一分館、高醫大學館、海洋大學館、輔英大學館、樹德大學館、第一科大館、嘉義大學館、東海大學館、雲科大分館、大葉大學館及勤益大學館。該系列建案委由汎太資產公司銷售,而銷售廣告均在訴求夾層設計之學生套房,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得合法施作夾層,但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未合法申請夾層設計,倘違法施作,將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規定。縱然汎威公司等事業於銷售期間明確告知買方施作夾層為違規使用之事實,仍難規避該夾層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使用學生套房等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該系列建案可合法作為住宅使用。然除屏科大一館建案使用執照之各層用途登載第2層至第5層為集合住宅外,其他均登載為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並表示,建築物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且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將涉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汎威公司等事業亦坦承,「菁英會館」系列建案設計樓層高度為4-4.2公尺,其用途僅得登記為辦公室,各樓層高度因大於3.6公尺,依法不能申請變更為住宅。而一般消費大眾難知悉廣告中所訴求內容違反建築法規,日後購屋者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即有遭罰鍰之風險 。故該系列建案廣告有關可作為住宅使用之表示或表徵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之差距,已逾越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Axe "Destino, The Power of Fragrance" 來得早不如來得巧
Axe "Destino, The Power of Fragrance" 來得早不如來得巧
Title "Destino"
Agency ponce
City Buenos Aires
Production Company: Prettybird
Advertiser Unilever
Brand Name Axe
Market South America
Country of Production Argentina
Language English
Tagline The Power of Fragrance.
Creative Director Ricardo Armentano, Analia Rios
Art Director Christian Rosli
Group Creative Director Hernan Ponce, Hernan Ibarra-Puentes, Walter Aregger
Copywriter Juan Ure
Director Paul Hunter
Agency Producer José Silva
Editing Company Rock Paper Scissors
Music Company / Composer Animal Music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Hastens “The bed of your dreams” ”Chandelier &“Mask”

Hastens “The bed of your dreams” ”Chandelier &“Mask”
Title: " Chandelier & Mask "
Agency Barker DZP
Advertiser Hästens
Brand Name Hästens
Product Category Home Furniture
Campaign Name Hästens Dream Campaign
Market United States
Country of Production United States
Language English
Type Print
Tagline: The bed of your dreams.
Title: " Chandelier & Mask "
Agency Barker DZP
Advertiser Hästens
Brand Name Hästens
Product Category Home Furniture
Campaign Name Hästens Dream Campaign
Market United States
Country of Production United States
Language English
Type Print
Tagline: The bed of your dreams.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Topline Kiss “Gum for Kissing”
Topline Kiss “Gum for Kissing”
Unbreakable…Topline’s gum is for kissing. No force in the world can deny that bond.
Agency: Del Campo Nazca Saatchi & Saatchi
City: Argentina
Advertiser: Topline
Brand Name: Topline Kiss
Tagline: Gum for Kissing
Unbreakable…Topline’s gum is for kissing. No force in the world can deny that bond.
Agency: Del Campo Nazca Saatchi & Saatchi
City: Argentina
Advertiser: Topline
Brand Name: Topline Kiss
Tagline: Gum for Kissing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新竹市「一品大觀」建案廣告不實,理銘開發罰150萬元及昌益房屋罰100萬元
新竹市「一品大觀」建案廣告不實,理銘開發罰150萬元及昌益房屋罰1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1/0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5)日第939次委員會議決議,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及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房屋)銷售「一品大觀」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理銘開發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及昌益房屋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理銘開發和昌益房屋於廣告說明書載有「全家作登山……等活動」、「使每個家庭都能擁有上好條件的採光、通風」、「將住戶每天必經的主要門廳入口 做了最流暢的動線規劃」、「數位住宅無限生活 數位家庭生活」、「世紀名宅的世界首演」,另該建案樣品屋係以客廳餐廳臥室的裝潢設計,客廳餐廳臥室各房間均放置載有案關建案名稱立牌,及提供住宅設計之空間格局配置圖,和光碟廣告載有「世紀名宅的世界首演」等廣告內容,實易使相當數量之一般及相關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查系爭建案係於96年8月1日取得建造執照及97年12月4日取得使用執照,為地上14層地下3層7幢10棟建築,2樓以上皆為辦公室用途,並未核定可作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案關建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依新竹市95年10月27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及96年5月28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保留案第九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複合商業區為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為主,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復據新竹市政府表示,該地倘作為住宅使用係違反上開都市計畫書之規定,縱該建案購買戶業已向稅捐機關、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等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核准,亦不代表合法使用,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是系爭建案倘供住宅使用,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爰該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與都市計畫法核定用途不符,足使一般大眾誤認廣告用語及圖示可供住宅使用,其表示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1/0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5)日第939次委員會議決議,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及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房屋)銷售「一品大觀」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理銘開發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及昌益房屋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理銘開發和昌益房屋於廣告說明書載有「全家作登山……等活動」、「使每個家庭都能擁有上好條件的採光、通風」、「將住戶每天必經的主要門廳入口 做了最流暢的動線規劃」、「數位住宅無限生活 數位家庭生活」、「世紀名宅的世界首演」,另該建案樣品屋係以客廳餐廳臥室的裝潢設計,客廳餐廳臥室各房間均放置載有案關建案名稱立牌,及提供住宅設計之空間格局配置圖,和光碟廣告載有「世紀名宅的世界首演」等廣告內容,實易使相當數量之一般及相關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查系爭建案係於96年8月1日取得建造執照及97年12月4日取得使用執照,為地上14層地下3層7幢10棟建築,2樓以上皆為辦公室用途,並未核定可作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案關建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依新竹市95年10月27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及96年5月28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保留案第九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複合商業區為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為主,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復據新竹市政府表示,該地倘作為住宅使用係違反上開都市計畫書之規定,縱該建案購買戶業已向稅捐機關、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等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核准,亦不代表合法使用,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是系爭建案倘供住宅使用,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爰該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與都市計畫法核定用途不符,足使一般大眾誤認廣告用語及圖示可供住宅使用,其表示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主、附建物分開計價 明年五月上路
主、附建物分開計價 明年五月上路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09/10/30】
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今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明年五月一日生效。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李鶯珠表示,內政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實施以來,發現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共同使用部分(樓梯、走廊)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
為解決爭議,內政部於九月二十四日討論通過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重點為: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四、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李鶯珠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公告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09/10/30】
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今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明年五月一日生效。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李鶯珠表示,內政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實施以來,發現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共同使用部分(樓梯、走廊)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
為解決爭議,內政部於九月二十四日討論通過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重點為: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四、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李鶯珠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公告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Sexiness for Everyone. Everywhere.
Title "Sexiness for Everyone"
Agency Glow
Advertiser Liaison dangereuse GbR
Brand Name Liaison Dangereuse
Business Sector Lingerie, Underwear, Pajamas
Country of Production Germany
Language English
Tagline Sexiness for Everyone. Everywhere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總誼公司「文心豐樂」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總誼公司「文心豐樂」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於「文心豐樂」建案廣告宣稱夾層設計,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總誼公司明知「文心豐樂」建案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絕大多數戶别並未設計夾層,嗣後亦未申請施工加蓋室內夾層,卻隱瞞此一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逕於廣告文宣刊載「買房子 永遠少一個房間?……你的家永遠比別人多一房,4米2挑高空間,讓你擁有整層大主臥的尊貴或專屬書房、視聽室等魔術生活」及「買一樓、送一層」等字樣,並佐以施作上下樓梯及放置櫥櫃、椅子、床舖可作為居住使用之夾層設計樣品屋客廳及主臥實景彩色照片,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廣告所提示者為購屋後之合法使用空間。且總誼公司自陳廣告文宣刊載挑高夾層設計圖係「文心豐樂」建案銷售中心樣品屋之實照,又該建案完工後亦設置有夾層設計之實品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已獲准許可興建「夾層」,增加室內使用面積,進而與總誼公司達成交易。是總誼公司廣告文宣等表示之內容與事實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總誼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於「文心豐樂」建案廣告宣稱夾層設計,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總誼公司明知「文心豐樂」建案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絕大多數戶别並未設計夾層,嗣後亦未申請施工加蓋室內夾層,卻隱瞞此一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逕於廣告文宣刊載「買房子 永遠少一個房間?……你的家永遠比別人多一房,4米2挑高空間,讓你擁有整層大主臥的尊貴或專屬書房、視聽室等魔術生活」及「買一樓、送一層」等字樣,並佐以施作上下樓梯及放置櫥櫃、椅子、床舖可作為居住使用之夾層設計樣品屋客廳及主臥實景彩色照片,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廣告所提示者為購屋後之合法使用空間。且總誼公司自陳廣告文宣刊載挑高夾層設計圖係「文心豐樂」建案銷售中心樣品屋之實照,又該建案完工後亦設置有夾層設計之實品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已獲准許可興建「夾層」,增加室內使用面積,進而與總誼公司達成交易。是總誼公司廣告文宣等表示之內容與事實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總誼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濫用市場地位!飛利浦公司罰350萬元、新力公司罰100萬元
濫用市場地位!飛利浦公司罰350萬元、新力公司罰100萬元及太陽誘電公司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就該會於90年1月20日處分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於90年11月遭行政法院撤銷並於本(98)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立案處理,仍決議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之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並分處飛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台灣所為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授權行為,於88年6月8日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公平會90年1月11日第48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公平會處分,分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公平會再為調查研析,於91年4月11日仍決議處分,嗣飛利浦等公司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會決定駁回,渠等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示由公平會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公平會不服前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再審之訴,98年5月及7月該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公平會爰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及再審等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本案歷經8年多行政救濟,雖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之判決,駁回公平會之再審,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意旨,對於公平會就飛利浦等公司濫用獨占之事實調查多所肯認,綜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所提上訴及再審之理由有三:一、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公平會所界定之「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所提供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性,而不存在有競爭關係,不成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違章;二、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項刪除修正生效前,未經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渠等違法行為一部分於88年2月5日前之行為不應受禁止濫用獨占行為之非難;三、罰鍰裁量有瑕疵。
公平會並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88年至90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之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暨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之內容、範圍以及專利之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處分如前。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就該會於90年1月20日處分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於90年11月遭行政法院撤銷並於本(98)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立案處理,仍決議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之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並分處飛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台灣所為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授權行為,於88年6月8日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公平會90年1月11日第48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公平會處分,分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公平會再為調查研析,於91年4月11日仍決議處分,嗣飛利浦等公司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會決定駁回,渠等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示由公平會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公平會不服前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再審之訴,98年5月及7月該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公平會爰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及再審等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本案歷經8年多行政救濟,雖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之判決,駁回公平會之再審,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意旨,對於公平會就飛利浦等公司濫用獨占之事實調查多所肯認,綜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所提上訴及再審之理由有三:一、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公平會所界定之「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所提供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性,而不存在有競爭關係,不成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違章;二、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項刪除修正生效前,未經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渠等違法行為一部分於88年2月5日前之行為不應受禁止濫用獨占行為之非難;三、罰鍰裁量有瑕疵。
公平會並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88年至90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之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暨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之內容、範圍以及專利之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處分如前。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統揚建設公司於北投「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廣告不實罰30萬元
統揚建設公司於北投「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1) 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揚建設公司) 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表示「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及「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語,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統揚建設公司興建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圖冊使用「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表示,相關交易相對人觀之,將認該建案所提供者為引泉自北投地熱谷,具有青磺或鐳等特殊微量元素之天然溫泉水,惟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表示,「地熱谷青磺溫泉」僅該事業處擁有合法水權,而統揚建設公司案關建案並非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溫泉用戶,且倘其他溫泉用戶涉及變更溫泉進水管而供應案關建案使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可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相關規定停止供應溫泉,是以,案關建案並未取得「地熱谷青磺溫泉」使用權,亦無法自其他地方接管使用該溫泉,卻於廣告圖冊為案關建案引泉自地熱谷溫泉、擁有青磺溫泉等表示,係屬虛偽不實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1) 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揚建設公司) 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表示「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及「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語,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統揚建設公司興建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圖冊使用「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表示,相關交易相對人觀之,將認該建案所提供者為引泉自北投地熱谷,具有青磺或鐳等特殊微量元素之天然溫泉水,惟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表示,「地熱谷青磺溫泉」僅該事業處擁有合法水權,而統揚建設公司案關建案並非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溫泉用戶,且倘其他溫泉用戶涉及變更溫泉進水管而供應案關建案使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可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相關規定停止供應溫泉,是以,案關建案並未取得「地熱谷青磺溫泉」使用權,亦無法自其他地方接管使用該溫泉,卻於廣告圖冊為案關建案引泉自地熱谷溫泉、擁有青磺溫泉等表示,係屬虛偽不實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登光建設企業社銷售「民生桂冠」建案,於廣告型錄宣稱「十米民生路」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廣告單刊載「十米民生路」部分,予人之印象係鄰近建案之民生路達十米寬度以供人車使用,然經查該路面寬度僅約六米寬,雖連同道路兩旁之法定空地併計,該路似可達十米寬,然據羅東鎮公所表示系爭建案所在民生路目前非屬計劃道路,雖列入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中,惟相關審議程序仍進行中,登光建設企業社於廣告所稱「十米民生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A3及A9等戶於2樓外緣係屬陽台設計,惟案關廣告型錄中之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A3及A9等戶2樓「陽台」部分標示為廚房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系爭廣告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依宜蘭縣政府表示,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恐涉違章建築應予取締,倘系爭建物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即有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登光建設企業社銷售「民生桂冠」建案,於廣告型錄宣稱「十米民生路」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廣告單刊載「十米民生路」部分,予人之印象係鄰近建案之民生路達十米寬度以供人車使用,然經查該路面寬度僅約六米寬,雖連同道路兩旁之法定空地併計,該路似可達十米寬,然據羅東鎮公所表示系爭建案所在民生路目前非屬計劃道路,雖列入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中,惟相關審議程序仍進行中,登光建設企業社於廣告所稱「十米民生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A3及A9等戶於2樓外緣係屬陽台設計,惟案關廣告型錄中之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A3及A9等戶2樓「陽台」部分標示為廚房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系爭廣告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依宜蘭縣政府表示,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恐涉違章建築應予取締,倘系爭建物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即有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消基會:房價應改採室內面積計算
消基會:房價應改採室內面積計算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09/09/25】
圓了買屋夢想,卻被建商灌虛坪、剝了好幾層皮嗎?
現行買屋,「屋簷」及「雨遮」全納入登記範圍,連主建物牆壁厚度也計入室內面積。消基會昨呼籲,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應讓房屋登記面積改採室內面積計價。昨日營建署、地政司都指出,正透過修法,逐步改善中。
預售屋誤差找補明年實施
行政院消保會昨則完成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針對預售屋買賣常發生爭議,通過誤差找補、賣方廣告義務及產權轉讓等新規定,待內政部公告,最快明年實施。
不過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坦言,定型化契約仍然無法解決虛坪及房價不合理爭議,就消費者立場,應以「用得到、摸得著」的部分計價。
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曾表示,預計半年內提案修法,要求建商在售屋標價時,把實際居住的「主建物」,和無居住機能的「附屬建物」(雨遮、屋簷)及「公共設施」(電梯、樓梯)面積各別標示,並按建造成本詳列價格。
分別計價 難阻虛坪浮濫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指出,「分別計價」只是形式分配價格,無法解決虛坪浮濫問題,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應採同一計算標準,且房屋買賣僅能依室內面積計價,非室內面積不應收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限制「公寓大廈主要樑柱、承重牆壁等」為共用部分,不得為專用範圍;但五十六條規定,測量面積以牆壁外緣為界,牆壁厚度及樑柱計入主建物面積,兩條規定互有衝突,讓建商增加虛坪。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林旺根指出,應該修法廢除第五十六條,參考日本以「牆壁內緣」為主建物的計算方式;或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為準。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李鶯珠表示,國內過去沒有特別分開公共設施、附屬建物與主建物計價,在買賣契約書上也沒有明確的比例提示,的確產生紛爭,但正透過相關法令修訂改善。
至於主建物牆壁厚度計入室內面積,地政司表示,未來需要位階較高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先修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才能改。營建署表示,近期會修法把這項規定刪掉,讓未來房屋測量登記回歸地政相關法規。
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表示,過去政府對於房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的努力不夠,此次修法是該走方向,但若執行時間點劃分不夠明確,極可能造成買賣雙方重大爭議,該項契約範本也應追溯至已申請建照的建案,否則會產生公平性問題。
此外,實務上,新規範如何與仲介市場接軌?中古屋的適用性等細節,都應有更完整的配套作法。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09/09/25】
圓了買屋夢想,卻被建商灌虛坪、剝了好幾層皮嗎?
現行買屋,「屋簷」及「雨遮」全納入登記範圍,連主建物牆壁厚度也計入室內面積。消基會昨呼籲,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應讓房屋登記面積改採室內面積計價。昨日營建署、地政司都指出,正透過修法,逐步改善中。
預售屋誤差找補明年實施
行政院消保會昨則完成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針對預售屋買賣常發生爭議,通過誤差找補、賣方廣告義務及產權轉讓等新規定,待內政部公告,最快明年實施。
不過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坦言,定型化契約仍然無法解決虛坪及房價不合理爭議,就消費者立場,應以「用得到、摸得著」的部分計價。
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曾表示,預計半年內提案修法,要求建商在售屋標價時,把實際居住的「主建物」,和無居住機能的「附屬建物」(雨遮、屋簷)及「公共設施」(電梯、樓梯)面積各別標示,並按建造成本詳列價格。
分別計價 難阻虛坪浮濫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指出,「分別計價」只是形式分配價格,無法解決虛坪浮濫問題,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應採同一計算標準,且房屋買賣僅能依室內面積計價,非室內面積不應收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限制「公寓大廈主要樑柱、承重牆壁等」為共用部分,不得為專用範圍;但五十六條規定,測量面積以牆壁外緣為界,牆壁厚度及樑柱計入主建物面積,兩條規定互有衝突,讓建商增加虛坪。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林旺根指出,應該修法廢除第五十六條,參考日本以「牆壁內緣」為主建物的計算方式;或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為準。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李鶯珠表示,國內過去沒有特別分開公共設施、附屬建物與主建物計價,在買賣契約書上也沒有明確的比例提示,的確產生紛爭,但正透過相關法令修訂改善。
至於主建物牆壁厚度計入室內面積,地政司表示,未來需要位階較高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先修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才能改。營建署表示,近期會修法把這項規定刪掉,讓未來房屋測量登記回歸地政相關法規。
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表示,過去政府對於房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的努力不夠,此次修法是該走方向,但若執行時間點劃分不夠明確,極可能造成買賣雙方重大爭議,該項契約範本也應追溯至已申請建照的建案,否則會產生公平性問題。
此外,實務上,新規範如何與仲介市場接軌?中古屋的適用性等細節,都應有更完整的配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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