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個資1筆 擬重罰2萬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08/01/25】
個人資料滿天飛,法務部、經濟部等跨部會昨日研議,確定將能大量蒐集個資的電子購物、郵購及大型升學補習班等三個行業,由中央主管機關採「指定」適用方式納入個資法規範。法務部官員指出,這是個資法八十四年立法以來最重大變革,依個資法規定,業者若洩漏客戶每筆個資,至少須賠償兩萬元。
法務部也表示,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將依該三個行業的公司資本額、營業額等條件,儘快研議出適用的公司對象,最快三月對外公告指定施行。
(保障近千萬人隱私)
據了解,昨日跨部會會議已有共識,包括東森購物、博客來網路書店等傳出客戶個資被外洩者,或者網路購物業者Yahoo!奇摩、富邦momo台及大型升大學、高普考補習班都將納入適用,初估全國將有數百家業者納入,有近千萬名民眾個資受此項保護。
去年底,法務部、行政院消保會彙整被詐騙案,發現去年九、十、十一月共三個月時間,就有八百三十一名東森購物台客戶的個資被詐騙集團取得,持以企圖行騙。
法務部昨日邀集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消保會、警政署等機關研議,與會官員一致認為,擁有大量民眾個資的購物頻道、購物台、郵購業者、補習班等業者,都應納入個資法規範。
法務部官員舉例指出,有一位媽媽申訴,升學補習班業者打電話來,「竟連我兒子學測考幾分都知道」、「個資外洩太恐怖了」,因此,升學補習班也應納入個資法規範。
與會機關會商決定,在個資法修正案未完成立法前,將依該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電子購物及郵購的無店面零售業,及大型升學補習班等三大行業業者,納入個資法適用對象。
法務部表示,此規定施行後,若有詐騙集團以民眾在電視購物台購買的商品、個資等資料,向民眾詐騙錢財,依個資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除非購物台方面能證明無過失,否則應賠償兩萬至十萬元民事損害賠償。
(不溯既往 舊案無法獲賠)
不過,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目前個資已被外洩的民眾,無法據此獲得損害賠償,只能自行舉證,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不過因難度高,勝訴機會較低。
【購物台︰配合法令;補教界︰有衝擊】
針對電子購物、大型補習班、郵購業者將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三行業業者都表示,除了改善資訊安全管理,也會全力配合法令。
九十三年間,日本最大網路公司雅虎BB,爆發洩漏四百五十萬名客戶案,董事長召開記者會向社會道歉,且無論有無造成傷害,都給予每人五百日圓精神賠償,總額達七億台幣。法務部官員認為,新制施行後,若業者再不重視個資保護,除形象受損外,可能須面對天價賠償,「不關門,也難」。
東森購物、富邦momo台兩大電視購物業者昨表示,禁止員工使用隨身碟、MSN、外部免費郵件、上網瀏覽部分大流量網站等,更進一步強化電腦病毒、防火牆,全力防堵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博客來也表示,目前會在網站及外包裝上加註警語,並對軟體與硬體增加投資。
而補教業者為取得學生資料,常會以一班五百元的行情購買畢業紀念冊,以一所學校有三十班畢業生為例,業者可能得花上一萬五千元購買,再一一依畢業名冊地址寄發廣告宣傳單。
但在個資法修訂後,補教界這種作法將受到處罰,業者則認為會有衝擊、但影響不大。包括儒林、劉毅等補習班指出,除了寄發廣告信外,到學校外發送、直接塞信箱,或以學生成績刊登形象或口碑廣告等,也相當有效。不過業者質疑,開罰也許可減少部分個資外流情形,但政府應該從源頭管控,查出洩漏個人資料者去處罰,而不是不准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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