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航空票價因限制競爭及欺罔顯失公平等違反公平法行為,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10】
針對外界喧騰一時的兩岸航空票價爭議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完成全案的調查,公平會於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即T/C)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造成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價格競爭機能的扭曲,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屬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另外,該2公司雖然宣告自99年4月16日起進行降價,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屬足以影響兩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2公司改正該違法行為外,並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案是緣於去年輿論廣泛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且自直航後班次增加、航程縮減,票價卻未予調降,公平會為瞭解各航空公司於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之定價行為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全案在經過廣泛的調查並蒐集相關市場供需、價格、開票數量相關市場動態變化後發現,99年4月間媒體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經交通部及民航局多次關切並表達期待航空公司能符合消費者之期待配合降價後,華航、長榮及復興航空自99年4月16起陸續多次配合調降兩岸直航票價,顯係因相關民航主管機關透過多次協調,肇致渠等願配合政府政策方向而進行降價,因此,相關民航主管機關的協調確實有嘉惠了部分有兩岸直航需求之消費大眾。
然而,公平會在調查後卻進一步發現,倘若從航空公司的平均價格來看,華航及長榮航卻沒有因為降價行為而造成兩岸航空平均價格的下跌,且航空公司的營收亦有呈現逐期增加的現象,對此疑義,公平會經過調查後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限縮航空產業上中下游的價格競爭之空間;同時,該2公司復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的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此二原因造成兩岸航空票價長期的僵固性。
公平會指出,華航及長榮航在機票行銷機制上,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顯低於全球其他航線之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其後退金僅150元,全球其他航線則為600元、700元或1400元,此後退金便是航空公司給予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在銷售機票時所規定的最大價格競爭空間,同時該2航空公司亦會透過電話來瞭解關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機票銷售狀況,尤其是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價低於後退金的情況。而長榮航更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復簽有「長榮航空台灣區票務代理瞭解備忘錄」,明定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須照航空公司所制定之各航線淡旺季票價進行銷售,如有違反,航空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暫停其票務代理資格。衡量該行為除大幅限縮旅行社間對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上從事機票銷售價格競爭的空間,亦有助上游航空公司彼此從事價格監督,避免彼此從事激烈價格競爭,更間接維繫下游中間商(即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非經合意的價格僵固性。經衡量華航及長榮航該行為的目的及意圖,以及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供需調整機能的高度侷限性,又該二公司在兩岸直航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在99年度分別為華航29.2%、長榮航20.6%,二者合計已高達市場占有率五成左右,在個別城市對航線上也是如是。因此,該2航空公司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的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僅為150元,屬於對票務代理旅行社的不正當限制,同時也造成相關市場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
另外,航空公司票價依其票種、艙等及使用期限而各有不同價位,價格差異甚大,其中在經濟艙中價格最貴的即為Y艙。經查華航及長榮航在99年4月間降價後,經濟艙中高價的Y艙占其他較低價艙等的比例均有增加,造成降價後對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實際平均售價與99年3月及4月降價前相當或僅有略減,遠不如該等航空公司所宣稱的降價幅度。公平會認為旅行社或消費者僅得透過航空訂位系統進行訂位,航空公司與消費者間顯有市場重要交易資訊不對稱之情形,華航及長榮航等二公司雖對外宣稱進行降價,惟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效果,肇致消費者因重要交易資訊之不對稱而陷於錯誤的交易決定,也損及市場供需機能的發揮。
另外,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的票價高低是其市場結構性的問題,公平會對於此議題,將會再與民航主管機關進行協調,透過適當的管制措施,以維護全民福祉。
※後退金額:係指後退金表內所示之金額,即航空公司針對 特定航線提供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的清帳折扣金,亦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予下游小型旅行社的最大價格折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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