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決議,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下稱系爭建案),於其海報與DM廣告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以夾層方式規畫為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盛亞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盛亞公司於海報與DM廣告,以夾層方式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該等1樓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為合法興建供住戶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表示專業意見,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核准圖說並未有夾層設計,該海報與DM廣告所示夾層設計,涉違章建築情事,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所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與第5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應立即勒令停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可以二次施工之裝修方式,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仍須承受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是盛亞公司於其海報與DM廣告所為違反建築法令之公共設施表示,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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