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31家日煙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行為共處2,190萬元罰鍰案

31家日煙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行為共處2,190萬元罰鍰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通過,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31家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之行為,足以影響國內菸品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公平會除命違法事業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合計共處源傑有限公司等31家業者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31家被處分人透過其所組成之「臺灣通路聯誼會」經常聚會,討論經營情形與菸品市況。本案緣於99年1月至4月份期間菸品出貨價格競爭甚劇,本案經銷之每條菸品有降到660元以下之情形,被處分人等乃於99年5月間3次密集聚會,會中並決議自99年6月份起調漲菸品出貨價格,其中針對主力菸品七星系列品項之出貨價格提高至每條680元,同時決議通過各經銷商每次進貨時,七星和峰系列之品項每條菸品提撥15元,其他系列之品項每條提撥10元,存入被處分人於臺北市之同一銀行開戶之個別帳戶,以貫徹決議之施行。
又為利監管機制起見,該聯誼會另聘請會計師進行監管帳戶、定期查看被處分人等是否按時匯款等,作為排除市場價格競爭之配套措施,藉此達到相互約束事業勿降價銷售之目的,用以鞏固聯合行為之執行。此外,透過該聯誼會長期建立之信賴關係或集體之影響力,促成被處分人等依其決議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效果,是以被處分人等對於合意之執行無一例外,因31家被處分人於國內菸品市場之占有率甚高,顯已影響國內菸品市場之價格機制。公平會綜合上述相關事證後,認定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菸品上游市場呈現寡占結構,傑太日煙公司尤為國內菸品市場之領導廠商,旗下有多種品牌,惟消費者對於菸品具有相當之品牌忠誠度與上癮性,具有不易轉換之特質,被處分人等聯合提高菸品出貨價格,不僅減損經銷階層之市場競爭機能,且直接墊高下游通路之進貨價格,實不利於市場之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之利益。
公平會經審酌31家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各項情狀及其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等,裁處丁禾貿易有限公司等16家業者,各處新台幣90萬元罰鍰;裁處柏利有限公司等10家業者,各處新臺幣60萬;裁處珈里安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各處30萬元罰鍰(詳如附表),合計總裁處金額為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特別呼籲,正值物價波動之際,各產業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從事聯合行為,如有違法行為公平會均將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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