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廢電子電器處理業12家業者及廢資訊處理業13家業者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共處一億四千萬元罰鍰

廢電子電器處理業12家業者及廢資訊處理業13家業者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共處一億四千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2/2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2月22日第1059次委員會議決議,綠電等12家廢電子電器事業共同回收處理配撥廢電子電器物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綠電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罰鍰,惠嘉電、博威特、宏青、綠建等業者各1,500萬元罰鍰,久發、大祈、大南方等業者各1,000萬元罰鍰,瑞原、可百勝等業者各250萬元罰鍰,弘光125萬元罰鍰,漢林65萬元罰鍰(參附件);又,綠電等13家廢資訊事業共同回收處理配撥廢資訊物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綠電240萬元罰鍰,惠嘉電、博威特、宏青、綠建、久發、大祈、大南方等業者各200萬元罰鍰,瑞原、弘光、全亞冠等業者各50萬元罰鍰,城礦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環保署登記有案之廢電子電器處理事業計有綠電、弘光、漢林、久發、綠建、博威特、惠嘉電、宏青、可百勝、瑞原、大南方、大祈等12家業者,前開事業依法向環保署取得補貼資格,自行回收暨向回收業者收購廢電子電器物品進行拆解處理,並依法定程序向環保署申請補貼費,屬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同業;渠等自90年3月迄100年10月(各事業加入聯合行為時間有別),簽署「廢電子電器物品共同回收處理協議書」、訂立「廢電子電器物品共同回收協議管理辦法」,並訂定罰則,定期集會,就廢電子電器物品之收購價格、處理數量(配撥比例)、交易對象之分配及費用共同分攤達成合意,以共同配撥之方式依配撥比例分配處理數量,各廠依該處理數量依程序向環保署申請補貼。同時約定繳交300萬元履約保證支票或本票以確保立協議書人能確實履行協議書約定事項;並透過定期2廠互相盤點及填報每日回收處理報表達成相互監督目的,對於哄抬價格、匿藏囤積及越區轉運訂有罰則。次查協議書及共同回收管理辦法內規範參與配撥事業共同設置回收處理營運基金及參與組織之運作,以立協議書人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下設管理小組及作業中心,負責庫存盤點、每日申報、配撥作業及收支結算等事宜。「立協議書人會議」原則上三個月開會一次,管理小組每月集會,透過管理小組及作業中心的運作,將廢電子電器物品平均分配予所有處理業者(除綠電台北廠擁有稍高配撥比例),無視每家處理業者的資本支出、成本結構及管銷能力的差異,為達配撥預算比例,自行回收能力強之業者亦須將其多餘之回收貨源透過作業中心調撥予處理量不足的處理業者,導致大部分業者的產能利用率偏低,資源配置錯誤,市場收購價格僵固,戕害競爭機能甚鉅,渠等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綜合審酌各事業是否為案關聯合行為之發起人、加入參與聯合行為之時間長短、獲分配之配撥比例、營業規模、配合調查程度,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再查環保署登記有案之廢資訊處理事業計有綠電、惠嘉電、博威特、宏青、綠建、久發、大祈、全亞冠、城礦、佳龍、大南方、瑞原、可百勝、弘光、漢林及西方等16家公司,皆為依法取得環保署受補貼機構資格之登記公司,渠等自行回收暨向回收業者收購廢資訊物品進行拆解處理,並依法定程序向環保署申請補貼費,彼此間以價格、數量向回收商爭取交易機會,其處理量經稽核認證並向環保署請領補貼,屬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同業,然上開13家業者(可百勝、西方及漢林除外)於97年7月至98年8月簽署「廢資訊物品共同回收處理協議書」、訂立「廢資訊物品共同回收協議管理辦法」,同時繳交200萬元履約保證支票或本票以確保立協議書人能確實履行協議書約定事項,其運作方式與前開「廢電子電器物品共同回收處理協議書」雷同,導致大部分業者的產能利用率偏低,資源配置錯誤,市場競爭機能亦遭戕害甚鉅,渠等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綜合審酌各事業是否為案關聯合行為之發起人、加入參與聯合行為之時間長短、獲分配之配撥比例、營業規模、配合調查程度等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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