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不禁止Google及Motorola公司域外結合案

不禁止Google及Motorola公司域外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2/2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2)日召開第105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Google Inc.(下稱Google)及Motorola Mobility Holdings Inc.(下稱Motorola)域外結合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Google及Motorola 擬於域外進行結合,合併後Motorola成為Google全數持股之子公司,Google直接控制該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2010年我國智慧型手機市場採用Google之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之情形,故由Google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案經詳細審查,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理由如下:
一、 垂直封鎖方面,依Google的商業模式,在結合後應會儘可能提升Android之市場占有率,而Motorola於行動裝置市場的占有率相當低,Google倘若採行垂直封鎖策略(例如停止將新版本Android授權予其他下游行動裝置競爭者),將不利Android市場的擴張。另據國內行動裝置廠商表示,現階段即已同時採用多種作業系統,並正評估採用競爭對手產品取代Android可行性,轉換作業平台無技術上障礙。且據國內市場研究機構及行動裝置廠商的看法,皆認為結合後Google將維持現行Android的授權模式,故尚難認為Google在本案結合後具有垂直封鎖的誘因或能力。
二、 市場力延伸方面,結合後Google取得Motorola專利,可彌補其在專利布局的劣勢,雖然有競爭同業認為Google可利用Motorola關鍵專利,鞏固在網路搜尋及行動軟體平台市場的支配地位,惟據市場研究機構認為Motorola 的專利係與通訊演算法相關,對於行動軟體平台所需的技術關聯性不高,Google所擁有的專利多為資料探勘及資料庫管理,無法證明Google取得Motorola的專利對發展行動搜尋引擎業務有直接幫助。
三、 另有關行動軟體平台競爭同業質疑結合後Google是否會以「須採用Android」作為授權行動裝置廠商使用Motorola專利之條件,及是否會要求行動裝置廠商將產品設計成特別有利Android平台或Google搜尋引擎運作情形,經函詢行動裝置廠商表示,渠等是依照其客戶指定或市場需求選擇搭載的行動軟體平台及預設搜尋引擎,並非完全由行動裝置廠商單方決定,Google若強制要求行動裝置廠商採用Android,或將產品設計成特別有利於Android或Google搜尋引擎運作,而該作業系統或設計不符行動裝置廠商客戶(電信業者或經銷商)的實際需求,將大幅減損行動裝置廠商採用Android的意願。另據行動裝置廠商表示Google並非以預設Google應用程式作為授權Android的先決條件,也未強制行動裝置廠商須預設Google為搜尋引擎。
四、 在專利方面,Google表示取得Motorola專利技術,可幫助合作夥伴面臨專利訴訟時,達成更為合理的和解協議,確保Android繼續發展。國內行動裝置廠商對此亦持正面看法,認為可提供更完整的專利保護。國內市場研究機構也認為Google取得Motorola專利後,其專利布局仍小於其他對手的專利布局。另據美國及歐盟競爭主管機關審查認為,本結合所造成專利權移轉並不會實質改變市場態勢及競爭動態,故現階段尚難認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認為,本結合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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