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妨礙交易資訊透明違反公平法罰200萬元

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妨礙交易資訊透明違反公平法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3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530日第107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利達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美利達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以警示或取消經銷權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Hermes Ads Campaigns 2006-2011

Hermes Ads Campaigns 2006-2011

Hermes Ads Campaigns 2006-2011

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23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燦坤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燦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宣稱「LG 22型液晶顯示器 市價4199  網路價$2288」、「不到2500 ↓直降1911元」等,經通篇觀察系爭廣告,係表彰消費者得以2,288元購得原市價4,199元之LG22型商品,具有相當招徠效果。惟查實際銷售情形,燦坤公司係以促銷價3,788元售出LG22型商品,並無以廣告所稱2,288元之出售紀錄,此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綜上,其廣告內容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臺灣銀行於網站宣稱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就商品之數量廣告不實罰15萬元

臺灣銀行於網站宣稱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就商品之數量廣告不實罰1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2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5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於網站宣稱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宣稱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全球發行量限量1萬枚,惟據臺灣銀行表示係誤植其他款式紀念幣之發行量,實際上該款紀念幣全球發行量為17萬枚。臺灣銀行雖稱發行量並非決定商品價值之首要因素,惟案關商品為2012龍年紀念幣,而按年度或年度搭配生肖之紀念幣,常於年初有眾多業者發行,消費者通常因該類商品獨特稀少性、品質或品牌知名度、設計等特性之吸引而在眾多紀念幣之間有所選擇,作成交易決定。案關廣告宣稱「全球限量:10,000枚」等,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相對稀少性,有誘引交易相對人作出交易決定之效果。本案實際上案關商品發行量既非如廣告所述「全球限量:10,000枚」,且差距達16萬枚,有使消費者陷入錯誤交易決定之可能,並對其他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裕隆日產汽車公司「ROGUE」休旅車廣告不實罰75萬元

裕隆日產汽車公司「ROGUE」休旅車廣告不實罰7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2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ROGUE」休旅車,廣告宣稱配備6SRS輔助氣囊,惟未就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揭示相關作動條件限制,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ROGUE」休旅車,廣告宣稱配備6SRS輔助氣囊,惟未就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揭示相關作動條件限制,經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案關車款配有6SRS輔助氣囊,且該氣囊全數處於正常得有效運作之狀態,於車輛發生碰撞危險時,依碰撞情形而膨脹開來以維護乘客安全之認知。惟據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案關車款為符合美國聯邦汽車安全標準法令之規定,於前乘客座椅下方設有乘客辨別感知器(壓力感知器),當前乘客座無人乘坐、乘客坐姿不正確、乘客體重較輕及兒童乘坐和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藉由壓力感知器之探測,前方輔助氣囊將會自動關閉而無法運作。故案關車款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確有前開所述將自動關閉而無法運作之情形存在。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案關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因前述情形而自動關閉無法運作,故亦無法期待其於車輛實際發生危險碰撞時,得以發揮原所設計啟動膨脹開來之安全防護功能,致使該輔助氣囊之配置,形同虛設,而與消費者見諸廣告所產生案關車款乃配備6顆全數處於正常得有效運作之SRS輔助氣囊之認知,顯然不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集安建設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集安建設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16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516日第1071次委員會議通過,集安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表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雖載有「本案為都市計劃區甲種工業建築用地,建照依縣府法規之總量管制合法申請」字樣,惟廣告內之A區、B區、C區、C10C21 C9B3傢俱配置參考圖載有客廳、臥房、廚房等住宅使用之示意圖,綜觀系爭廣告之內容,將使觀者產生案關建案可合法提供住宅使用之印象。惟案關建案之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場所、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運動休閒設施等,並無住宅使用之核准。次據苗栗縣政府表示,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案關建案倘作住宅使用,將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亦無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故系爭廣告刊載住宅之表示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集安公司雖稱案關建案之核准之用途已載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中,承購戶於購買時已知悉房屋核定用途云云,惟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之交易決定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且房屋土地買賣合約僅係事業於特定人為交易決定後,用以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該等契約之另為補充、補正說明並不影響不實廣告之認定,爰作成前述處分。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Bally SS2012: Miranda Kerr & Julia Stegner

Bally SS2012: Miranda Kerr & Julia Stegner
BallyMiranda Kerr & Julia StegnerSS2012

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罰10萬元

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0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52日第1069次委員會議決議,謙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並於關鍵字廣告標題內插入「詮星」名稱,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增加旗下華碩翻譯社、五姊妹翻譯社、哈佛翻譯社網站之曝光率及造訪機會,更於關鍵字廣告插入「詮星」名稱,而造成在廣告中呈現「華碩全球多語翻譯公司-詮星」、「五姊妹翻譯公證-詮星」、「哈佛各國語言翻譯公司-詮星」,並於搜尋結果之說明文字呈現「優良品質交件迅速,深獲各界的好評,集合國內外全世界各領域專家,詮星菁英團隊!」、「專業詮星公司,法院公證外交部學歷,成績,出生,結婚,移民,價格公道!」等文字內容,其整體觀察極易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罰20萬元

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0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52日第1069次委員會議通過,「蔡承祐君即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論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為瞭解該企業社之相關銷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發函至該企業社商業登記地址及負責人蔡君戶籍地址,惟該企業社拒不到會說明。故該會先於100105日第1039次委員會議通過,對於該企業社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之行為,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3條前段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該企業社經過前開不配合調查之處分後,仍拒絕接受調查,意圖逃避行政責任。公平會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就本案之蒐證情形,逕予認定該企業社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該企業社之銷售手法幾與其負責人蔡君先前所設立,且經該會處分過之2家事業之行為一致,即刻意選擇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事業名稱,並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服務通知單,更甚者,其於通知單右上方加印字體甚大之「補檢」字樣,企圖使民眾基於居家安全需要,誤以「上一次」未接受「導管瓦斯公司」之定期安全檢查,此次配合依所定期日接受檢查有其必要,增加該企業社得以進入用戶家中行使不當銷售行為致用戶購買瓦斯安全器材之機率。蔡君假藉瓦斯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且惡質性更甚以往之相關案例,公平會爰予重處。

公平會提醒消費者在面對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務必要問明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之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消費者因不慎誤判,事後想退貨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此種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另若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可直接報警處理。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瓦斯安全器材銷售市場交易秩序,自成立以來已處分逾70家假安檢真銷售之不肖業者。該會對於一再更名及變換銷售範圍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業者,以及某些依附在工商行號下,長久以來用假安檢真行銷不當手段之業務員,將依所掌握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倘經公平會查獲違法事證,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