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集安建設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集安建設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16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516日第1071次委員會議通過,集安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表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雖載有「本案為都市計劃區甲種工業建築用地,建照依縣府法規之總量管制合法申請」字樣,惟廣告內之A區、B區、C區、C10C21 C9B3傢俱配置參考圖載有客廳、臥房、廚房等住宅使用之示意圖,綜觀系爭廣告之內容,將使觀者產生案關建案可合法提供住宅使用之印象。惟案關建案之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場所、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運動休閒設施等,並無住宅使用之核准。次據苗栗縣政府表示,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案關建案倘作住宅使用,將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亦無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故系爭廣告刊載住宅之表示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集安公司雖稱案關建案之核准之用途已載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中,承購戶於購買時已知悉房屋核定用途云云,惟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之交易決定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且房屋土地買賣合約僅係事業於特定人為交易決定後,用以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該等契約之另為補充、補正說明並不影響不實廣告之認定,爰作成前述處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