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0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2日第1069次委員會議決議,謙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並於關鍵字廣告標題內插入「詮星」名稱,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謙慧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增加旗下華碩翻譯社、五姊妹翻譯社、哈佛翻譯社網站之曝光率及造訪機會,更於關鍵字廣告插入「詮星」名稱,而造成在廣告中呈現「華碩全球多語翻譯公司-詮星」、「五姊妹翻譯公證-詮星」、「哈佛各國語言翻譯公司-詮星」,並於搜尋結果之說明文字呈現「優良品質交件迅速,深獲各界的好評,集合國內外全世界各領域專家,詮星菁英團隊!」、「專業詮星公司,法院公證外交部學歷,成績,出生,結婚,移民,價格公道!」等文字內容,其整體觀察極易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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