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23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燦坤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燦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宣稱「LG 22型液晶顯示器 市價4199  網路價$2288」、「不到2500 ↓直降1911元」等,經通篇觀察系爭廣告,係表彰消費者得以2,288元購得原市價4,199元之LG22型商品,具有相當招徠效果。惟查實際銷售情形,燦坤公司係以促銷價3,788元售出LG22型商品,並無以廣告所稱2,288元之出售紀錄,此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綜上,其廣告內容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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