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0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5月2日第1069次委員會議通過,「蔡承祐君即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論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為瞭解該企業社之相關銷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發函至該企業社商業登記地址及負責人蔡君戶籍地址,惟該企業社拒不到會說明。故該會先於100年10月5日第1039次委員會議通過,對於該企業社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之行為,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3條前段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該企業社經過前開不配合調查之處分後,仍拒絕接受調查,意圖逃避行政責任。公平會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就本案之蒐證情形,逕予認定該企業社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該企業社之銷售手法幾與其負責人蔡君先前所設立,且經該會處分過之2家事業之行為一致,即刻意選擇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事業名稱,並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服務通知單,更甚者,其於通知單右上方加印字體甚大之「補檢」字樣,企圖使民眾基於居家安全需要,誤以「上一次」未接受「導管瓦斯公司」之定期安全檢查,此次配合依所定期日接受檢查有其必要,增加該企業社得以進入用戶家中行使不當銷售行為致用戶購買瓦斯安全器材之機率。蔡君假藉瓦斯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且惡質性更甚以往之相關案例,公平會爰予重處。
公平會提醒消費者在面對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務必要問明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之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消費者因不慎誤判,事後想退貨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此種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另若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可直接報警處理。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瓦斯安全器材銷售市場交易秩序,自成立以來已處分逾70家假安檢真銷售之不肖業者。該會對於一再更名及變換銷售範圍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業者,以及某些依附在工商行號下,長久以來用假安檢真行銷不當手段之業務員,將依所掌握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倘經公平會查獲違法事證,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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