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2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ROGUE」休旅車,廣告宣稱配備6顆SRS輔助氣囊,惟未就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揭示相關作動條件限制,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ROGUE」休旅車,廣告宣稱配備6顆SRS輔助氣囊,惟未就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揭示相關作動條件限制,經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案關車款配有6顆SRS輔助氣囊,且該氣囊全數處於正常得有效運作之狀態,於車輛發生碰撞危險時,依碰撞情形而膨脹開來以維護乘客安全之認知。惟據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案關車款為符合美國聯邦汽車安全標準法令之規定,於前乘客座椅下方設有乘客辨別感知器(壓力感知器),當前乘客座無人乘坐、乘客坐姿不正確、乘客體重較輕及兒童乘坐和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藉由壓力感知器之探測,前方輔助氣囊將會自動關閉而無法運作。故案關車款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確有前開所述將自動關閉而無法運作之情形存在。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案關前乘客座前方輔助氣囊,因前述情形而自動關閉無法運作,故亦無法期待其於車輛實際發生危險碰撞時,得以發揮原所設計啟動膨脹開來之安全防護功能,致使該輔助氣囊之配置,形同虛設,而與消費者見諸廣告所產生案關車款乃配備6顆全數處於正常得有效運作之SRS輔助氣囊之認知,顯然不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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