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天燃公司假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罰30萬元

天燃公司假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51日第1121次委員會議通過,天燃有限公司(下稱天燃公司)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天燃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緣消費者檢舉1家瓦斯遮斷閥(俗稱瓦斯安全器材)製造商涉有不當銷售行為,惟經該會調查發現,天燃公司為該製造商之客戶,其印製且對外發送之申購書除顯示本身公司名稱外,亦記載該製造商之公司名稱,且對於消費者來電洽詢時,亦以該製造商自居,致使消費者誤認,故本案之行為主體乃天燃公司,而非該製造商。

公平會復表示,天燃公司稱其瓦斯遮斷閥係銷售予自然人客戶,再由該自然人客戶販售給終端消費者,卻要求該自然人客戶在銷售過程中,須佩戴印有該製造商及天燃公司名稱之識別證,並使用天燃公司印製之申購書,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推銷瓦斯遮斷閥。又,天燃公司無法提出其與客戶交易之相關具體事證,且稱其與客戶之交易為賣斷關係,惟卻由其負責辦理消費者退貨事宜,顯不符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案關天燃公司所稱自然人客戶雖非經該公司合法僱用之員工,惟依其教授自然人客戶之銷售手法,要求佩戴印有其公司名稱之識別證,消費者退貨事宜由其處理等情,該等自然人客戶實為代表天燃公司對外銷售瓦斯遮斷閥之人員,故該公司自該當本案之行為主體。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天燃公司以販售瓦斯遮斷閥為業,並無向民眾進行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之職權,惟該公司卻印製載有「台灣省瓦斯災害防治宣導」字樣之瓦斯遮斷閥申購書,並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與其交易,且該公司自99年至1018月已銷售約4,000組瓦斯遮斷閥,核其整體行銷方式實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1.行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提醒消費者,在面對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務必要問明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之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消費者因不慎誤判,事後想退貨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此種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另若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可直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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