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5/23】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22)日第1124次委員會議通過,高澤有限公司(下稱高澤公司)於網站廣告宣稱「成立於民國66年」,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高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高澤公司於其網站宣稱「成立於民國66年」,予一般大眾之印象為高澤公司成立於民國66年間,迄今已營運30餘年,惟查高澤公司係於79年6月14日始獲核准設立登記,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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