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濫用對公播版影片專屬代理之優勢地位違反公平法,輝洪公司罰30萬元、智軒公司罰30萬元、影聯公司及影傑公司各罰10萬元。

濫用對公播版影片專屬代理之優勢地位違反公平法,輝洪公司罰30萬元、智軒公司罰30萬元、影聯公司及影傑公司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5/3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9)日第1125次委員會議決議,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洪公司)、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智軒公司)、影聯有限公司(下稱影聯公司)、影傑有限公司(下稱影傑公司)濫用其對公播版影片專屬代理之優勢地位,於他事業標得新北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100年度視聽資料採購案後,提高對該事業之交易條件,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輝洪公司新臺幣30萬元、智軒公司30萬元、影聯公司及影傑公司各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輝洪公司等4事業為公播版影片獨家代理商,對於特定公播版影片的供給,具有專屬性,市場上沒有其他取得合法授權的管道,所以相對其他代理商、下游經銷業者或其他相關業者,該等事業均具有市場優勢地位。輝洪公司等4家事業對於同業調貨、與下游經銷商的交易習慣,通常提供定價7折至9折的交易折扣,且過去與檢舉人交易時均有提供7折、75折不等的交易折扣,且為支票等非立即付款的交易條件。卻於100年間參與新北市立圖書館及高雄市立圖書館視聽資料招標案未得標後,即對得標者立即提高交易條件,因為該2標案總交易金額及數量均為提高,該等事業等反以原價、無任何交易折扣、且現金交易供貨,顯然與過去交易習慣未符,不符正常商業合理行為。且這2個圖書館標案供貨完成後,該等事業對於得標者其他一般零星、少數之訂貨,即又回復7折、75折或提供扣抵貨款的優惠,所以該等事業僅就這2個標案的整批供貨條件,提高為無折扣、現金交易,不符正常商業合理行為。

公平會又表示,輝洪公司等4家事業挾其對於這2個標案影片專屬代理權的優勢,利用得標者只能與他們交易、取得合法授權的相對弱勢地位,在其得標後,改變對他的交易條件,將使得標者或未來潛在競爭的事業,因害怕可能遭該等事業以相同方式報復,而傾向不進入相關標案市場競爭,或因無價格誘因及無利潤空間,降低參與投標的意願,而使相關標案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並減損相關標案市場價格競爭的機能,而具有商業倫理的可非難性。公平會經審酌該等事業對這2個標案供貨占比高,該行為足以影響圖書館相關標案市場的交易秩序,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所稱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該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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