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聚合發建設2150萬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 拍照登廣告被訴~2013/09/30 登報道歉

 

聚合發建設2150萬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 拍照登廣告被訴~9/30 登報道歉
【資料來源:2013/06/19 UDN/ 2013/09/30 自由時報】

 

台中市聚合發建設公司以二千多萬元購買雕塑家朱銘太極系列「轉身蹬腳」作品,將其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網頁,台中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及祁姓總經理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業者雖購得朱銘雕塑品,但僅擁有所有權,並無著作權,不得作為商業用途;且必須取得創作者同意,才得重製、散布,但業者未經同意即重製、散布。
起訴指出,聚合發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祁姓董事兼總經理為宣傳建案,二○○七年五月底,以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圖片,刊登在建案廣告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
廣告行銷公司並以攝影方式,重製朱銘創作的「十字手」等另四座太極系列雕塑品,將照片置入建案廣告影片,製成DVD光碟片散布。
廣告行銷公司又以攝影方式,重製「轉身蹬腳」雕塑作品的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
之後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雙週刊、DYNASTY華航雜誌及長榮航空VERVE雜誌等媒體,以宣傳建案,侵害朱銘的著作財產權,朱銘得知委由律師提告。
聚合發建設公司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公司總經理購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因誤解著作權法規定,誤用雕塑品照片,與朱銘溝通、解釋後,朱銘未再追究;後因公司委託代銷建案的廣告公司未察,又再誤用朱銘著作的雕塑品照片,公司將持續與朱銘溝通,化解誤會。
  

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8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通過,吳君及王君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下稱系爭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吳君及王君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中登載之文字說明與景觀圖示、室內空間平面配置圖等內容,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該房屋之決定影響甚鉅,其中室內可用空間之多寡更是影響消費者願意給付價格的關鍵因素之一。若一般消費者知悉建案廣告之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房屋之決定。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系爭建案空間配置參考圖之地下一層繪以居室空間使用之表示,惟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專業意見,系爭建案之地下一層所標示之居室空間於建築平面圖所載設施位置係為機電空間及樓梯間,依法機電空間及樓梯間皆不得作為建築物居室空間使用,另系爭建案若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建築物原設置使用目的,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主管建築機關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逕予查處。是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18日第1141次委員會議通過,夢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夢想開發公司) 銷售「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夢想開發公司591房屋交易網刊載「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刊載訊息包括3房及4房格局圖,其中3房格局圖部分就陽台表示為客廳及臥室空間,4房格局圖就陽台表示為客廳空間,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各該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然據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本案格局圖所示建築物涉及拆除陽台與客廳臨接之外牆、陽台欄杆上方加窗致增加室內樓地板面積,屬違章建築,涉及違反建築法令規定。倘一般消費者依前揭廣告所示,將陽台作為客廳或臥房等住宅空間使用,將面臨違反建築法規規定而遭行政機關裁處之風險,則前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甚大差距,足認夢想開發公司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29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鷁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鷁欣公司)興建並銷售「康庭Ⅱ」建案,於房地王網站刊登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鷁欣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鷁欣公司於網頁廣告中將B2傢俱配置參考圖」及「B3傢俱配置參考圖」之虛線外部分繪製成客廳與臥室之一部分,就廣告整體內容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客廳或臥室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且鷁欣公司坦承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取得之前後,未就陽台外推部分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則倘系爭建案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相關法規論處之風險。是以,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鷁欣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1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02)9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之組織為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事前申報,且無同法第11條之1除外規定之適用,卻未於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外,並處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板橋區僅有之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2公司為未來合併預作準備之目的,經由2公司之董事長以及高階主管協調討論,共同成立「大豐媒體」組織。該組織涵蓋2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級人員及職員,且業務內容分工明確,並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運作。

公平會復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營運事項,係透過「大豐媒體」之執行長或各單位權責主管召開會議做出決策後,再交由2公司各自執行,且2公司於行政、人事等營運內涵亦具有高度同一性,故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有透過統一指揮中心(即「大豐媒體」)從事經常共同經營等情。衡諸2公司月繳及半年繳之收視費用均相同,且收視戶數未見明顯消長,節目內容復具一致性,顯見渠等自10111日起長期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之協調及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的減損。

公平會最後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之規定限期命渠等改正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各處200萬元罰鍰。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銷售「ix35」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南陽公司罰40萬元。

銷售「ix35」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南陽公司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8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通過,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公司)銷售「ix35」汽車商品,於廣告圖示中未顯示依法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南陽公司所生產之ix35」汽車商品係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款汽車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且載貨空間之車窗亦應裝設金屬欄杆。惟查南陽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用之「ix35」汽車商品廣告圖片為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圖片,故未顯示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南陽公司亦自承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與南陽公司所銷售「ix35」汽車商品不同之處,在於國內「ix35」汽車商品2側三角車窗及後排座椅頭枕後方有裝置貨桿,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則無。由於前開廣告表示有使一般大眾觀後,產生案關「ix35」汽車乃無需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印象與認知然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尚難僅憑案關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揭露之資訊,獲悉倘駕駛未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案關汽車,乃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此,案關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顯示圖片內容,乃與該款汽車實際狀況不符,其差異已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13/09/04

台北市寸土寸金,土地開發取得不易,不少建商遊走法令邊緣,在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闢建工廠策略性產業附屬空間、工作室,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將空間更改為豪宅販售,房屋熱銷。不過台北市建管處「硬起來」,昨第二度對區域十處建案開罰卅萬元,將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並勒令往後不能再做家庭使用。台北市法務局昨表示,受騙住戶凡簽約未超過一年,皆可申請全額退費、退屋。

這些建案包括金豐街「合康捷境」、金莊路「維多利亞嘉醴」、金莊路「興富發領袖」、松河街兆鑫建設推案「鼎峰」、重陽路英德建設推案「世界心」,行善路上新潤建設則有「峰哲」及「悅峰」;違規最多屬遠雄建設,竟在石潭路一口氣推出「恆美」、「至美」、「藝朗」三建案。

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這些建案位於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第三種工業區、策略型工業區,可做為個人加班休息工作室,依照《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得做為家庭住宅使用,建管處將連續開罰至建商改正為止。

建管處接獲其他建商檢舉,今年繼四月稽查後,昨日再度稽查,其中「維多利亞嘉醴」違規變更公設,將公共廁所改為住宅交誼廳。「鼎峰」違規變更梯廳區劃範圍,還拆除共用廁所之牆壁,改裝成兩間住宅廁所供家戶使用。另「世界心」也將各層共用廁所封閉,改為其他用途。

然而,不少民眾因建商廣告已購買成屋、預售屋,這些房戶總價動輒三千萬元以上,後續將衍生龐大消費者糾紛。邱英哲呼籲,購屋者應跳出來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以消費者力量促使建商改正。

契約若超過一年 只能纏訟

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指出,若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購買這些房戶,且契約沒有超過一年,即可檢具建商廣告、交易書、產品介紹等證據,向消保官申訴撤銷交易,全額退費。若契約已超過一年,消費者只能以《公平交易法》建商廣告不實至法院纏訟。不過這些房戶後續轉賣仍要回歸法令,不能再以豪宅方式兜售。

邱英哲說,工業區與住宅區土地取得成本不一,會造成建商間不公平競爭。陳姓土地開發業者舉例,潭美街某處乙工業區用地每坪七十萬元乏人問津,但一旁住三土區每坪要價一六○萬元,成本取得就差了一倍,這些建商顯然牟取暴利。

(圖:取自網路台北市建管處昨開罰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內違規使用豪宅、建案,包括圖中的合康捷境。)

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廣告不實罰30萬元

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0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於廣告圖示中隱去該款汽車依法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標示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中華汽車公司所生產之「Boss Zinger」商旅車係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款汽車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且載貨空間之車窗亦應裝設金屬欄杆。惟查中華汽車公司所製作交予經銷商散發使用之廣告型錄及傳單,其所載該款汽車之車體內部展示圖片,其後座部分均隱去依規定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圖示,此舉有使一般大眾觀後,產生案關汽車乃無需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印象與認知,而與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有所扞格。況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尚難僅憑案關廣告型錄及傳單所揭露之資訊,獲悉倘駕駛未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案關汽車,乃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因此,本案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內容,乃與該款汽車實際狀況不符,其差異已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0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9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坤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大芸廣告公司)銷售「新摩市」建案,於廣告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坤德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及大芸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及內容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有遭限期改善、連續處罰、限期停止其使用、停止供水供電或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故倘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建物格局之規劃配置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本案系爭廣告「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系爭「新摩市」建案係申請為挑高4.2米及3米樓高之複式樓板設計,系爭廣告D戶之「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既以「下層」為名標示傢配參考圖,即已蘊含與「上層」之對比,且其左側並繪有樓梯之設計,整體觀之,亦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挑高部分可規劃作為樓中樓之使用。
 
公平會復指出,雖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公司稱係因機電設備空間既然位於主建物內部,屋主有權自行規劃使用,且該圖亦僅供參考;且室內繪有樓梯之設計,係因有消費者將住家的天花板裝修成儲藏空間,自需利用階梯以利收納,是以作此繪示,且其已於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載明4.2米挑高空間之運用,係購屋者自行規劃,並於銷售時已告知消費者,倘欲設置儲物空間,須自行承擔可能面對的法令風險。惟按機電設備空間變更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及樓中樓夾層之設置是否違反建管法令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涉及建築相關法令之解釋及認定,尚非不具該等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在閱覽廣告時有能力判斷。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