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1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02)9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之組織為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事前申報,且無同法第11條之1除外規定之適用,卻未於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外,並處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板橋區僅有之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2公司為未來合併預作準備之目的,經由2公司之董事長以及高階主管協調討論,共同成立「大豐媒體」組織。該組織涵蓋2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級人員及職員,且業務內容分工明確,並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運作。

公平會復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營運事項,係透過「大豐媒體」之執行長或各單位權責主管召開會議做出決策後,再交由2公司各自執行,且2公司於行政、人事等營運內涵亦具有高度同一性,故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有透過統一指揮中心(即「大豐媒體」)從事經常共同經營等情。衡諸2公司月繳及半年繳之收視費用均相同,且收視戶數未見明顯消長,節目內容復具一致性,顯見渠等自10111日起長期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之協調及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的減損。

公平會最後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之規定限期命渠等改正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各處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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