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振堡建設公司於「振堡懷石」建案廣告不實罰120萬元

【來函照登】:(2013/03/07)
蔡老師您好:
我是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洪大植律師。有關該公司遭公平會處分120萬元罰款乙事,已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8號判決撤銷該處分,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因此該公司實無公平會所認定之不實廣告情事,故為避免影響該公司之商譽及權益,是否可請您協助移除 貴網站有關120萬元罰款之新聞報導,以避免爭議?謝謝您。
順頌 時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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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復經本會提起上訴經判決駁回確定,由本會另為適法處分案。
決議:

()修正通過。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振堡懷石」建案廣告刊載「雙車位」,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200132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8次委員會議紀錄*****************************************
振堡建設公司於「振堡懷石」建案廣告不實罰1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1)日第848次委員會議決議,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堡公司)於「振堡懷石」建案廣告刊載「雙車位」、「台灣『首座』會呼吸的房子」,對於商品之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振堡公司於系爭廣告宣稱「獨棟、雙併、雙車位、日庭園別墅,每戶皆美」,並於「全區平面配置參考圖」每棟房屋(A1、A2、B1、B2、B3、C1、C2、C3、C5及特F)前院繪有若干車輛停放其中,另於「3D剖面透視示意圖」、「A.B.C.特C.特E平面配置參考圖」及「特F平面配置參考圖」1樓庭院繪有車輛停放其中,其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系爭建案A1、A2、B1、B2、B3、C1、C2、C3、C5及特F棟前院設置平面雙車位,提供住戶停車使用。惟查上開A1、A2、B1、B2、B3、C1、C2、C3、C5及特F棟之前院停車空間,於竣工圖上係標示「4公尺騎樓地」,據臺中縣政府表示,該騎樓地係供公眾通行之用,此情已與廣告表示之平面停車位不符,足以使人誤認上開房屋前院設置平面停車位,可供住戶合法停車使用,核屬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復表示,振堡公司於系爭廣告刊載「台灣首座會呼吸的房子」、「台灣首座24小時會呼吸會換氣的房屋」等內容,據該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內容主要係強調系爭建案屋內空氣對流順暢,通風效果良好;惟此等通風效果之訴求,顯非系爭建案所獨有或首創,一般住宅等建物亦具有空氣流通之設備或結構設計,惟系爭建案竟宣稱台灣「首座」會呼吸的房子,已明顯與事實不符,足以使人就其建案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核屬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經審酌振堡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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