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 星期四

工業區建案廣告不實罰馥華公司350萬元及新高創公司200萬元

工業區建案廣告不實罰馥華公司350萬元及新高創公司2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858次委員會議決議,馥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馥華公司」)及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新高創公司」)於銷售「馥華大台北」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以一般住宅配備為空間配置圖示,且將陽台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馥華公司新臺幣350萬元罰鍰、處新高創公司2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查「馥華大台北」建案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法不得作住宅使用,惟馥華公司及新高創公司使用之空間配置參考圖及實品屋廣告顯示為一般含客廳、飯廳、臥房、廚房、衛浴之住家格局,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是本案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依「馥華大台北」建案建造執照工程圖記載,G棟G1戶有三處共10.97平方公尺面積之「陽台」,惟G1戶實品屋廣告將2處陽台位置闢為客廳及房間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實品屋廣告並未具體明確標示、說明陽台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惟按建物陽台外推之情形違反建築法規範,而有遭建管單位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本案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馥華公司及新高創公司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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