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星期二

興富發建設「春天戀人」廣告不實罰300萬元

【興富發建設公司於「春天戀人」建案廣告不實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0)日第854次委員會議決議,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富發公司)於「春天戀人」建案廣告刊登「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無污染」、「可做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等語,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興富發公司於廣告單宣稱「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乙節,按建物公共設施之施作對於消費者交易決定具有附加價值作用,查該廣告之記載方式,於「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文字後以「:」連結之公設項目,包含「皇家水瀑大門廳、戀人棧道、皇家水上LOUNGE BAR、VIP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等1樓之休閒會館公共設施開放空間範圍,然該等開放空間範圍之公共設施,並非本案建案住戶私有而得「專享」,據臺北縣政府提供意見表示,開放空間之定義及使用權利非專屬於住戶,應常時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故本案廣告將建案開放空間內之公共設施列於「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興富發公司於廣告單登載「無污染」、「可做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之表示乙節,依環保署「飲用水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查臺北縣政府95年12月25日北府水資字第0950898215號核定本案建案之用水標的為「其他用水(溫泉沐浴)」,並非「飲用水」,依衛生署提供意見表示,應先確認該建案之溫泉水是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若經檢測不符飲用水相關標準,即不得供飲用。經查興富發公司並未依我國飲用水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案關溫泉為「飲用水」,亦未提出該溫泉符合前揭「飲用水管理條例」所定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而逕於系爭廣告單載以「可做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用語,復宣稱「『飲用』可改善腸胃的機能,中和胃酸,並具有改善痛風、糖尿病、慢性胃炎等健康養生效果」等語;此外,興富發公司並未提出「無污染」之證明資料。據上,該廣告表示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興富發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3/20】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