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捕到超級大魚】瓏山林公司未於預售屋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罰1,200萬元

【捕到超級大魚…】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罰1,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1/0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處1,20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房屋預售制度之交易特性,預售屋共用部分之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為購屋人決定交易與否之重大交易資訊,且由於預售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倘建築開發業者未於契約中將資訊完整揭露,顯有對交易相對人欺罔之情事,所以建築開發業者應於房地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中,列舉各共有人所分配之共用部分之項目,並載明共用部分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共用部分分攤之計算結果。經查瓏山林公司銷售「瓏山林藝術館」建案之合約銷售總坪數9,929.73坪,權狀登記之總坪數10,392.73坪,增加共用部分面積463坪,瓏山林公司於調查之初表示,該建案共用部分增加463坪係因「施工中所產生之誤差」,其後改稱因公共設施變更設計所致,該公司最終始表示原規劃系爭建案停車場車道擬由車位購買者分擔,然基於所有住戶仍會使用地下室空間,於是將該等車道面積依比例由所有住戶分擔。惟系爭建案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共用部分自始不含車道,然瓏山林公司將系爭建案之車道逕自登記為所有承購人之共同使用面積,非但事前未於買賣契約明載,其後亦未於登記前告知承購人,該公司再基於增加之共用部分面積,於交屋之際主張依買賣契約書之找補約定向承購人請求登記面積超出1%部分之價款,藉此獲取高額不當利益。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瓏山林藝術館」建案銷售時之買賣契約書自始未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惟於承購人之權狀登記中增加該共用部分面積,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以積極欺瞞及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並藉此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核其行為除未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秩序外,且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影響整體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對於本案罰鍰高達1200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預售屋交易制度,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尤其預售屋較其他消費性商品,有「價值高」、「不易流通」等特性,一般消費者一生可能僅能購屋一次,本案建商利用資訊不對等地位,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使購屋者最後需補繳高於原契約之公共設施之坪數金額,將增加購屋者經濟上之負擔,況建案所涉之交易相對人眾多,權益受影響之情事重大,故予以高罰鍰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呼籲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時,應詳細檢閱買賣契約書中所載列各項公共設施之面積、種類及共用部分之分配,另於交屋時亦應檢視各項建物之坪數、公共設施之項目是否與原簽訂契約之內容相符,特別是建商要求給付契約約定外之價金時,更應釐清相關增列款項之事由。該會亦表示,建商倘企圖利用建物登記程序,擅自將原非契約中所載列之公共設施面積登記為交易所有人所有,並藉機從中獲取不當利益者,該會將予以嚴懲,絕不姑息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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