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轉售價格及越區銷售等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轉售價格及越區銷售等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1/0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衛浴商品,以實施「衛浴價格政策」等相關所為約束交易相對人之轉售價格;另對於工地現場專案要求個案報備制度及執行越區核備協調之做法,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款規定,該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和成公司於數量少之一般店售部分制定「衛浴價格政策」,臚列各項衛浴商品之轉售折扣或價格,另於數量較大之工地現場專案部分,和成公司要求個案報備,總經銷商均必須依核定之折數轉售,前開行為已限制總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致損及品牌內競爭及市場機制,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和成公司除上開違法行為外,另又限制經銷業者爭取工地現場專案之交易自由,以及對於工地現場專案且涉及越區交易部分要求個案報備,並配合執行越區核備協調之行為,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以和成公司之市場地位及所屬市場結構觀之,無論其目的係為維持市場地位或品牌內之服務效能競爭,即使不妨礙到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但前揭所為已對交易相對人為地域、顧客之限制,減損經銷業者間之品牌內競爭,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衡量和成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所得利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及曾於85年間於「總經銷合約書」中明訂要求總經銷商須遵守「越區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為類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違法行為等因素,該會爰作成上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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