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4/12】
數字科技公司以不正當方法獲取競爭對手之產銷機密資料違反公平法罰4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4月12日第1014次委員會議通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公司)以不正當方法,獲取競爭對手之產銷機密資料,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國內接案外包網站「發包案件資料」係由經營者於蒐集相關資訊後,再作專業之分類與編排,以利交易相對人使用,經營者基於隱私及安全考量,就網站發包案件之相關資料均予以保密處理,交易相對人須以「會員身分」價購「使用點數」始得進入使用,非一般人得上網查詢,具有相當程度之「秘密性」;另發包案件內容之完備及編排便利性,係接案者決定向「104外包網」付費取得服務提供之重要依據,自為該網站具有經濟價值之產銷資料。然數字科技公司藉由其員工使用「104外包網」付費會員帳號至該網站查詢150多筆發包案件資料,再將其中70多筆資料登錄於「518外包網」,藉以迅速充實該公司網站發案案件,進而增加其自身網站之瀏覽量。數字科技公司以此種不正當方法,獲取競爭對手之產銷機密資料,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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