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法最新增修條文及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草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23】
公平交易法最新增訂及修正條文業於100年1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本次增修內容主要有兩大重點,第一是針對聯合行為納入寬恕政策條款(增訂第35條之1),並提高特定違法行為之罰鍰(修正第41條);第二則是對於素人廣告薦證者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予以限縮(修正第21條)。
公平會表示,寬恕政策指事業可透過主動向該會提供聯合行為相關違法事證及陳述具體違法事實之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此一制度有助於競爭法主管機關取得證據,而可有效查處聯合行為,為國際競爭法趨勢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建議採納。又本次修正條文並針對特定行為提高罰鍰上限,亦即,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於一般情形下最高可被處2,500萬元之罰鍰;而如違法類型屬獨占或聯合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則可處到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之罰鍰,也就是說年營業額1000億元的事業,如果違法,就很有可能被處100億元罰鍰。
另外,在廣告薦證者之責任部分,如果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行為,原本即可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由各不實廣告主管機關論處其行政責任;除此之外,因誤信不實薦證廣告致受有損害之消費者,也可以訴請廣告主及薦證者連帶賠償。但在薦證者為素人而非知名公眾人物之情形,如果並未受有報酬或所受報酬有限,令其負完全連帶賠償之責可能未盡公允,因此本次修正條文將素人薦證者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限於所受報酬10倍之範圍內。
而為執行本次增修之條文,公平會於新修正條文公布前,已依條文之授權內容,著手研擬寬恕政策如何實施及裁罰提高後如何執行的配套子法草案,其具體內容大略有:
一、在寬恕政策子法方面,包括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事業家數與資格(目前暫訂為5家,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不得申請);申請之時間、程序及方式(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後均可申請、須以書面提出、檢附一定事證)、申請者須配合之事項(例如保密義務、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協助調查)、可能獲得之罰鍰免除或減輕額度(視情形自10%至全額免除)等。
二、在提高罰鍰之子法部分,因新修正條文規定適用於違法之獨占及聯合行為案件,且具備情節重大之要件,因此子法內容將針對情節重大行為之定義(例如相關商品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達一定數額以上)、罰鍰之基本數額(以相關商品銷售金額之一定成數為計算基礎額)、加重或減輕事由(例如是否主導、教唆、再犯、配合調查)等,作明確之闡釋規定,俾作為日後該會執法之依據。
公平會將於近日內即陸續將上述配套子法草案於該會網站及行政院公報進行法規預告,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及建言。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次公布條文施行後,期望一方面藉寬恕政策之施行,鼓勵事業「窩裏反」,主動提供聯合行為之事證;另一方面透過高額罰鍰剝奪事業之不法所得,懲治違法者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儆示效果,希望能減低未來事業為違法聯合行為之誘因,並促進企業間良好之競爭文化,追求整體社會及消費者利益。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1月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鑑於科技進步及商業經營模式更迭,利用網路媒介銷售商品或服務已為業界普遍現象,與實體廣告相較,其責任歸屬依網站經營型態而有不同,違法型態亦有增加趨勢,為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於本次通過之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網路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真實表示外,如果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及時更正,更應充分揭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此外,本處理原則亦就事業於網路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又如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未予以明示,另如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撰文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等情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俟發布作業程序辦理完竣後,將針對相關產業舉辦宣導說明會,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網路廣告競爭環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1月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鑑於科技進步及商業經營模式更迭,利用網路媒介銷售商品或服務已為業界普遍現象,與實體廣告相較,其責任歸屬依網站經營型態而有不同,違法型態亦有增加趨勢,為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於本次通過之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網路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真實表示外,如果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及時更正,更應充分揭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此外,本處理原則亦就事業於網路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又如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未予以明示,另如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撰文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等情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俟發布作業程序辦理完竣後,將針對相關產業舉辦宣導說明會,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網路廣告競爭環境。
「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團購廣告不實,渥奇公司罰50萬元、正暉公司罰10萬元
「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團購廣告不實,渥奇公司罰50萬元、正暉公司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通過,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渥奇公司)及正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暉公司)於Groupon團購網站合作銷售「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對於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各處渥奇公司新臺幣50萬元、正暉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合作於Groupon團購網站推出「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促銷活動,廣告宣稱「$900享有$1649【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3台斤」、「原價$1649 折扣54折 現省$749」、「$900享有原價$1649【加州陽光】10ROW華盛頓櫻桃-美國西北」、「商品重量:1.8公斤(3台斤)/箱」等語,整體予人之印象為,支付900元即可購得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原以1,649元價格出售之10ROW大小櫻桃3台斤,惟經調查,該1,649元原價係由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共同討論所得,而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並未曾以1,649元銷售系爭商品;另查系爭櫻桃商品係以連同外包裝盒總重3台斤,而非以淨重3台斤方式銷售,此情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系爭廣告上檔前業已知悉,又據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用以盛裝櫻桃商品外包裝盒重量為6.9台兩,其所占商品總重(3台斤)比例高達14.38%,該差異顯逾一般交易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
綜上,本案廣告宣稱業有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櫻桃商品之原價與重量產生誤認,並據以為交易之決定,核其行為乃屬就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通過,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渥奇公司)及正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暉公司)於Groupon團購網站合作銷售「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對於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各處渥奇公司新臺幣50萬元、正暉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合作於Groupon團購網站推出「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促銷活動,廣告宣稱「$900享有$1649【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3台斤」、「原價$1649 折扣54折 現省$749」、「$900享有原價$1649【加州陽光】10ROW華盛頓櫻桃-美國西北」、「商品重量:1.8公斤(3台斤)/箱」等語,整體予人之印象為,支付900元即可購得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原以1,649元價格出售之10ROW大小櫻桃3台斤,惟經調查,該1,649元原價係由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共同討論所得,而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並未曾以1,649元銷售系爭商品;另查系爭櫻桃商品係以連同外包裝盒總重3台斤,而非以淨重3台斤方式銷售,此情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系爭廣告上檔前業已知悉,又據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用以盛裝櫻桃商品外包裝盒重量為6.9台兩,其所占商品總重(3台斤)比例高達14.38%,該差異顯逾一般交易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
綜上,本案廣告宣稱業有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櫻桃商品之原價與重量產生誤認,並據以為交易之決定,核其行為乃屬就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邦成建設公司銷售台中市「邦成優閣」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邦成建設公司銷售台中市「邦成優閣」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2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通過,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邦成優閣」建案,廣告表示建案有長型中庭,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所銷售「邦成優閣」建案,廣告或以寫意方式描繪系爭建案具有長型中庭設計,或分別刊載有大小不等之系爭建案中庭現場實景照片為要約引誘內容。經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上開中庭設計為供住戶合法使用之認知,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函復意見,案關中庭施作之位置乃違建人工地盤,本質核屬違章,涉有違反建管法令而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此與消費者觀諸廣告所生該中庭得合法使用之認知,尚屬有間,難為消費者所能接受,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2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通過,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邦成優閣」建案,廣告表示建案有長型中庭,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邦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所銷售「邦成優閣」建案,廣告或以寫意方式描繪系爭建案具有長型中庭設計,或分別刊載有大小不等之系爭建案中庭現場實景照片為要約引誘內容。經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上開中庭設計為供住戶合法使用之認知,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函復意見,案關中庭施作之位置乃違建人工地盤,本質核屬違章,涉有違反建管法令而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此與消費者觀諸廣告所生該中庭得合法使用之認知,尚屬有間,難為消費者所能接受,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518人力銀行網頁宣稱「已媒合19.7萬筆」廣告不實罰20萬元
518人力銀行網頁宣稱「已媒合19.7萬筆」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1月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公司)將其為企業成功找到之人才數及為求職者成功找到之工作數加總後宣稱為其媒合數,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查人力銀行係以為企業刊登徵才訊息以找到所需人才,並為求職者登錄履歷以找到所需工作為其主要經營內容,是以成功媒合求才企業及求職者之數量即媒合數,應為人力銀行之重要經營實績。復按「媒合」之本意即指藉由媒介之作用使兩方聚合在一起,是媒合數之計算自應為聚合成功之數量,其理甚明。經查數字科技公司100年5月6日於518人力銀行官方網頁宣稱其開站迄當時「已媒合19.7萬筆」,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予人之印象應係指該人力銀行網站自開站起迄刊載當時之媒合數為19.7萬筆,亦即被處分人業已為19.7萬個職缺及19.7萬位人才媒合成功。惟查數字科技公司自開站起迄被檢舉時實際上之媒合數約僅為19.7萬之半數,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顯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1月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公司)將其為企業成功找到之人才數及為求職者成功找到之工作數加總後宣稱為其媒合數,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查人力銀行係以為企業刊登徵才訊息以找到所需人才,並為求職者登錄履歷以找到所需工作為其主要經營內容,是以成功媒合求才企業及求職者之數量即媒合數,應為人力銀行之重要經營實績。復按「媒合」之本意即指藉由媒介之作用使兩方聚合在一起,是媒合數之計算自應為聚合成功之數量,其理甚明。經查數字科技公司100年5月6日於518人力銀行官方網頁宣稱其開站迄當時「已媒合19.7萬筆」,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予人之印象應係指該人力銀行網站自開站起迄刊載當時之媒合數為19.7萬筆,亦即被處分人業已為19.7萬個職缺及19.7萬位人才媒合成功。惟查數字科技公司自開站起迄被檢舉時實際上之媒合數約僅為19.7萬之半數,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顯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竹北「晴園御品」建案廣告不實!晴園公司罰10萬元、創越公司罰5萬元
竹北「晴園御品」建案廣告不實!晴園公司罰10萬元、創越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晴園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晴園公司)及創越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創越公司)等事業銷售「晴園御品」建案廣告將「辦公室」位置表現為住宅使用,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晴園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創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有關案關建案所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B棟「辦公室」位置標示為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雨遮」位置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另C棟2樓「辦公室」標示為KITCHEN、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及BEDROOM,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B棟及C棟2樓「辦公室」可作住宅使用,「雨遮」亦可外推作為室內。惟據新竹縣政府意見,本建案倘擅自變更用途,並將「雨遮」部分外推,變更為室內空間,則為未依原核准圖說施作,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按一般民眾就預售屋廣告內容,通常僅能認知得依廣告表示作為合法使用,而未能認知其與建管法令不符,有遭罰鍰、拆除等前述不利益之風險。故晴園公司等就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晴園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晴園公司)及創越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創越公司)等事業銷售「晴園御品」建案廣告將「辦公室」位置表現為住宅使用,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晴園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創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有關案關建案所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B棟「辦公室」位置標示為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雨遮」位置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另C棟2樓「辦公室」標示為KITCHEN、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及BEDROOM,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B棟及C棟2樓「辦公室」可作住宅使用,「雨遮」亦可外推作為室內。惟據新竹縣政府意見,本建案倘擅自變更用途,並將「雨遮」部分外推,變更為室內空間,則為未依原核准圖說施作,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按一般民眾就預售屋廣告內容,通常僅能認知得依廣告表示作為合法使用,而未能認知其與建管法令不符,有遭罰鍰、拆除等前述不利益之風險。故晴園公司等就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
Taiwan's first Zara will be located in Taipei 101 Mall.
Taiwan's first Zara will be located in Taipei 101 Mall.
Zara, a Spanish clothing brand owned by the Inditex group, has confirmed that it will start its first Taiwanese store in November 2011. Taiwan's first Zara will be located in Taipei 101 Mall.
全民最期待之西班牙平價品牌Zara直營店進駐台灣,並同樣秉承新品以每周兩次的速度進貨,預計在2011年11月5日開幕第一家台北101店,現已進入裝潢倒數階段。Zara台灣1店坐落台北101百貨松智路入口,橫跨一轉角,佔據1F-2F兩層樓超過450坪(1500平方米)大面積束起施工圍籬,由資深超模史黛拉坦南特(Stella Tennant)與名模海莉克勞森(Hailey Clauson)代言2011秋冬服裝系列,除男女裝之外也販售童裝。而Zara台灣2店落腳台北東區忠孝東路四段,據說將有近千坪的購物商場,另全台Zara迷引頸期盼!
Zara, a Spanish clothing brand owned by the Inditex group, has confirmed that it will start its first Taiwanese store in November 2011. Taiwan's first Zara will be located in Taipei 101 Mall.
全民最期待之西班牙平價品牌Zara直營店進駐台灣,並同樣秉承新品以每周兩次的速度進貨,預計在2011年11月5日開幕第一家台北101店,現已進入裝潢倒數階段。Zara台灣1店坐落台北101百貨松智路入口,橫跨一轉角,佔據1F-2F兩層樓超過450坪(1500平方米)大面積束起施工圍籬,由資深超模史黛拉坦南特(Stella Tennant)與名模海莉克勞森(Hailey Clauson)代言2011秋冬服裝系列,除男女裝之外也販售童裝。而Zara台灣2店落腳台北東區忠孝東路四段,據說將有近千坪的購物商場,另全台Zara迷引頸期盼!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國內連鎖便利商店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統一超商公司罰1600萬元、全家公司罰250萬元、萊爾富公司罰100萬元、及OK超商罰50萬元
國內連便鎖利商店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統一超商公司罰1600萬元、全家公司罰250萬元、萊爾富公司罰100OK超萬元、及商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02】
針對國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價格近期同步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於今(2)日第1043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4大連鎖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7-ELEVEN,下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Hi-Life,下稱萊爾富)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下稱來來)於100年10月4日起同一週內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處統一超商公司新臺幣1600萬元罰鍰、全家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萊爾富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來來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市場集中度極高,調查發現4家連鎖便利商店不論含乳量較高之小杯熱拿鐵、或含乳量較低之大杯冰拿鐵、或其他含乳現煮咖啡如卡布奇諾、摩卡、焦糖瑪奇朵,共有48種冰熱不同、容量大小不同及配方不同之含乳現煮咖啡卻均完全一致調漲售價5元;而4家連鎖便利商店為因應現煮咖啡調漲及其後促銷活動所需工作時間並不一致,卻都在同一週內緊急、倉促、同步進行。
公平會審慎核對相關事證,就4家連鎖便利商店之營業收入規模、全國門市據點數觀察,4家業者調整相關商品價格勢必牽動各部門內直向溝通與橫向聯繫,然而4家業者均未能具體說明各品項含乳現煮咖啡均調漲5元之經濟上合理事由。既4家連鎖便利商店營運成本不同、管理效率不一,卻出現完全相同之上漲額度、時間、品項,可推定此一致性調價行為是出於業者間之意思聯絡所導致。
公平會認為,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等四大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排除彼此間之競爭,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卻損害了相關市場之競爭機能,已足以影響國內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聯合行為不得為之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對於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違法事實之基礎。公平會歷來對於業者涉有聯合漲價等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之行為均絕不寬貸。鑑此,公平會提醒各產業業者尊重市場機制,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02】
針對國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價格近期同步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於今(2)日第1043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4大連鎖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7-ELEVEN,下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Hi-Life,下稱萊爾富)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下稱來來)於100年10月4日起同一週內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處統一超商公司新臺幣1600萬元罰鍰、全家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萊爾富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來來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市場集中度極高,調查發現4家連鎖便利商店不論含乳量較高之小杯熱拿鐵、或含乳量較低之大杯冰拿鐵、或其他含乳現煮咖啡如卡布奇諾、摩卡、焦糖瑪奇朵,共有48種冰熱不同、容量大小不同及配方不同之含乳現煮咖啡卻均完全一致調漲售價5元;而4家連鎖便利商店為因應現煮咖啡調漲及其後促銷活動所需工作時間並不一致,卻都在同一週內緊急、倉促、同步進行。
公平會審慎核對相關事證,就4家連鎖便利商店之營業收入規模、全國門市據點數觀察,4家業者調整相關商品價格勢必牽動各部門內直向溝通與橫向聯繫,然而4家業者均未能具體說明各品項含乳現煮咖啡均調漲5元之經濟上合理事由。既4家連鎖便利商店營運成本不同、管理效率不一,卻出現完全相同之上漲額度、時間、品項,可推定此一致性調價行為是出於業者間之意思聯絡所導致。
公平會認為,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等四大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排除彼此間之競爭,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卻損害了相關市場之競爭機能,已足以影響國內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聯合行為不得為之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對於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違法事實之基礎。公平會歷來對於業者涉有聯合漲價等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之行為均絕不寬貸。鑑此,公平會提醒各產業業者尊重市場機制,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The Beverly Hills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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