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518人力銀行網頁宣稱「已媒合19.7萬筆」廣告不實罰20萬元

518人力銀行網頁宣稱「已媒合19.7萬筆」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1月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公司)將其為企業成功找到之人才數及為求職者成功找到之工作數加總後宣稱為其媒合數,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查人力銀行係以為企業刊登徵才訊息以找到所需人才,並為求職者登錄履歷以找到所需工作為其主要經營內容,是以成功媒合求才企業及求職者之數量即媒合數,應為人力銀行之重要經營實績。復按「媒合」之本意即指藉由媒介之作用使兩方聚合在一起,是媒合數之計算自應為聚合成功之數量,其理甚明。經查數字科技公司100年5月6日於518人力銀行官方網頁宣稱其開站迄當時「已媒合19.7萬筆」,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予人之印象應係指該人力銀行網站自開站起迄刊載當時之媒合數為19.7萬筆,亦即被處分人業已為19.7萬個職缺及19.7萬位人才媒合成功。惟查數字科技公司自開站起迄被檢舉時實際上之媒合數約僅為19.7萬之半數,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顯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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