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法最新增修條文及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草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23】
公平交易法最新增訂及修正條文業於100年1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本次增修內容主要有兩大重點,第一是針對聯合行為納入寬恕政策條款(增訂第35條之1),並提高特定違法行為之罰鍰(修正第41條);第二則是對於素人廣告薦證者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予以限縮(修正第21條)。
公平會表示,寬恕政策指事業可透過主動向該會提供聯合行為相關違法事證及陳述具體違法事實之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此一制度有助於競爭法主管機關取得證據,而可有效查處聯合行為,為國際競爭法趨勢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建議採納。又本次修正條文並針對特定行為提高罰鍰上限,亦即,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於一般情形下最高可被處2,500萬元之罰鍰;而如違法類型屬獨占或聯合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則可處到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之罰鍰,也就是說年營業額1000億元的事業,如果違法,就很有可能被處100億元罰鍰。
另外,在廣告薦證者之責任部分,如果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行為,原本即可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由各不實廣告主管機關論處其行政責任;除此之外,因誤信不實薦證廣告致受有損害之消費者,也可以訴請廣告主及薦證者連帶賠償。但在薦證者為素人而非知名公眾人物之情形,如果並未受有報酬或所受報酬有限,令其負完全連帶賠償之責可能未盡公允,因此本次修正條文將素人薦證者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限於所受報酬10倍之範圍內。
而為執行本次增修之條文,公平會於新修正條文公布前,已依條文之授權內容,著手研擬寬恕政策如何實施及裁罰提高後如何執行的配套子法草案,其具體內容大略有:
一、在寬恕政策子法方面,包括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事業家數與資格(目前暫訂為5家,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不得申請);申請之時間、程序及方式(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後均可申請、須以書面提出、檢附一定事證)、申請者須配合之事項(例如保密義務、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協助調查)、可能獲得之罰鍰免除或減輕額度(視情形自10%至全額免除)等。
二、在提高罰鍰之子法部分,因新修正條文規定適用於違法之獨占及聯合行為案件,且具備情節重大之要件,因此子法內容將針對情節重大行為之定義(例如相關商品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達一定數額以上)、罰鍰之基本數額(以相關商品銷售金額之一定成數為計算基礎額)、加重或減輕事由(例如是否主導、教唆、再犯、配合調查)等,作明確之闡釋規定,俾作為日後該會執法之依據。
公平會將於近日內即陸續將上述配套子法草案於該會網站及行政院公報進行法規預告,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及建言。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次公布條文施行後,期望一方面藉寬恕政策之施行,鼓勵事業「窩裏反」,主動提供聯合行為之事證;另一方面透過高額罰鍰剝奪事業之不法所得,懲治違法者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儆示效果,希望能減低未來事業為違法聯合行為之誘因,並促進企業間良好之競爭文化,追求整體社會及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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