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團購廣告不實,渥奇公司罰50萬元、正暉公司罰10萬元

「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團購廣告不實,渥奇公司罰50萬元、正暉公司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通過,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渥奇公司)及正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暉公司)於Groupon團購網站合作銷售「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對於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各處渥奇公司新臺幣50萬元、正暉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合作於Groupon團購網站推出「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促銷活動,廣告宣稱「$900享有$1649【加州陽光】美國西北華盛頓櫻桃3台斤」、「原價$1649 折扣54折 現省$749」、「$900享有原價$1649【加州陽光】10ROW華盛頓櫻桃-美國西北」、「商品重量:1.8公斤(3台斤)/箱」等語,整體予人之印象為,支付900元即可購得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原以1,649元價格出售之10ROW大小櫻桃3台斤,惟經調查,該1,649元原價係由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共同討論所得,而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並未曾以1,649元銷售系爭商品;另查系爭櫻桃商品係以連同外包裝盒總重3台斤,而非以淨重3台斤方式銷售,此情渥奇公司及正暉公司系爭廣告上檔前業已知悉,又據供貨商加州陽光水果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用以盛裝櫻桃商品外包裝盒重量為6.9台兩,其所占商品總重(3台斤)比例高達14.38%,該差異顯逾一般交易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
綜上,本案廣告宣稱業有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櫻桃商品之原價與重量產生誤認,並據以為交易之決定,核其行為乃屬就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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