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竹北「晴園御品」建案廣告不實!晴園公司罰10萬元、創越公司罰5萬元

竹北「晴園御品」建案廣告不實!晴園公司罰10萬元、創越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11/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晴園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晴園公司)及創越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創越公司)等事業銷售「晴園御品」建案廣告將「辦公室」位置表現為住宅使用,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晴園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創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有關案關建案所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B棟「辦公室」位置標示為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雨遮」位置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另C棟2樓「辦公室」標示為KITCHEN、MASTER BEDROOM、LIVING ROOM及BEDROOM,且「雨遮」位置亦外推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B棟及C棟2樓「辦公室」可作住宅使用,「雨遮」亦可外推作為室內。惟據新竹縣政府意見,本建案倘擅自變更用途,並將「雨遮」部分外推,變更為室內空間,則為未依原核准圖說施作,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按一般民眾就預售屋廣告內容,通常僅能認知得依廣告表示作為合法使用,而未能認知其與建管法令不符,有遭罰鍰、拆除等前述不利益之風險。故晴園公司等就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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