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7/18】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7月17日第1132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公司與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o-net)經常共同經營「So-net社區超網社區寬頻網際網路服務」,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中華電信公司60萬元罰鍰,處So-net 5萬元罰鍰,並該2家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據公平會調查,So-net並無自建電路,需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電路。「So-net社區超網社區寬頻網際網路服務」的經營模式是由So-net負責服務業務,包括行銷、受理上網服務之安裝申請、提供客戶服務及處理客訴問題等,中華電信公司則負責電路提供、網路設備維運及用戶頻寬控管等部分,並代So-net辦理帳務處理作業,2家公司依前開業務分工,共同提供完整之寬頻上網服務。而So-net無需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電路支付電路費,雙方係依契約約定,採營收分配模式共享利益及共同承擔營運風險,各自挹注其資源,共同經營新型態之寬頻上網業務。
公平會表示,「So-net社區超網社區寬頻網際網路服務」是中華電信公司與So-net為共同利益,就寬頻上網服務訂定損益全部共同之契約,依據共識共同指揮營運社區寬頻網際網路服務,2家公司經營ㄧ體化之經常性共同經營行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又中華電信公司於「固網寬頻上網服務市場」之占有率超過四分之一,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未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事前申報之除外適用情形,卻未於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復考量中華電信公司與So-net於固網寬頻上網服務市場之占有率,及考量寬頻上網服務市場之整體競爭狀況等,處中華電信公司60萬元罰鍰,處So-net 5萬元罰鍰,並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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