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2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8)日第1137次委員會議通過,桃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桃德公司)及鴻茂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鴻茂公司)銷售位處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用地之「桃大君匯」建案,於廣告中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桃德公司新臺幣30萬元、鴻茂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大君匯」建案現場銷售人員將內容多處使用一般住宅用語之該案廣告文案資料提供予經濟日報記者,供其彙整撰寫成房產報導,嗣於10032日經濟日報「房產專刊」刊出,其內容依據前開廣告文案資料所載資訊而宣稱「桃大君匯聘用一流頂尖團隊,全方位打造結合自然與生活機能的智慧型豪宅建築」、「讓桃園的民眾可以同享與台北豪宅等級的高優質建築」,以及「與台北豪宅同等級的『桃大君匯』」等語。惟據桃園縣政府表示,「桃大君匯」建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使用執照所登記之建物各樓層用途為運動休閒設施、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且加註有「不得移供作住宅或與原核定用途不符之使用」一語,故承購者如將核准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提供作為住宅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即課以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本案房產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廣告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不當比較廣告!台固及凱擘等20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罰380萬元

不當比較廣告!台固及凱擘等20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罰3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28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02)828日第1137次委員會議通過,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被處分人等),製發「別被MOD騙了」、「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攏看嘸」、「啥米不想看還要繳違約金1800元」等不當比較廣告(下稱系爭廣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該等業者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處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20萬元罰鍰。處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等僅就「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等頻道及「三立-x」、「三立-x台灣」、「中天-x來了」、「三立-大話x聞」、「TVBS新聞台」及「緯來/國興日本台」等節目內容為比較項目,以彰顯其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被比較對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核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MOD之電路接線費繳交及補收方式,係針對申請「無寬頻上網+MOD」服務之用戶,倘用戶原即申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寬頻電路,則自無補收電路接線費情事。又用戶中途解約所須補收之裝機費或電路接線費,係依解約日至合約到期日之天數計算,最高補收金額僅達1,800元,惟被處分人等於系爭廣告所宣稱的內容,將使交易相對人誤認在合約期限內解約,均須繳交違約金1,800元,恐造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喪失交易機會。另被處分人等於用戶申裝有線電視服務時,亦須繳交裝機費,且該金額於用戶不願收視時,亦無法返還,故被處分人等在廣告上所為之表示,乃基於自身之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由於被處分人等系爭廣告係以月刊、DM、海報或宣傳車身廣告之方式,在其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內散發,且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公布之截至10112月底「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訂戶數統計表」資料,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全國總收視戶數之比例達20.99%;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5家有線電視系統(含紅樹林)訂戶數占全國總收視戶數之比例達10.23%。又被處分人等在其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係處於獨家或二家經營之地位。由於被處分人等為不當比較廣告之顯失公平行為,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違反,經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作成前開處分。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HTC - "Here's To Change"

HTC - "Here's To Change"
 
HTC - "Here's To Change"
Here's To Change.
Let Robert Downey Jr. Explain.
Title"Here's To Change"
Agency171 Worldwide 
CityNew York
CampaignHere's To Change  
Advertiser HTC Corporation 
BrandHTC 
CountryTaiwan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樺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融公司)銷售「深耕No.3」建案,於招待會館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現場平面圖廣告、於房地王網頁刊載之網路廣告等,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樺融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樺融公司將案關建案廣告圖冊及網路廣告中之平面傢俱配置圖、招待會館之現場平面圖的虛線外部分劃為臥室或衛浴等室內空間使用,就廣告整體內容綜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臥室或衛浴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臺南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樺融公司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並未向臺南市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變更設計,將前述空間用途由「陽台」變更為臥室等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故系爭建案廣告虛線部分作為臥室或衛浴等空間使用核與使用執照不符,屬陽台外推形式之違章建築。按一般消費者若知悉前述廣告虛線部分倘作為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強制拆除之風險,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系爭建案房屋之決定。是故,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樺融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新公司)於銷售「52創意宅」建案廣告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日新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查案關DM、報紙廣告刊載「創意宅」、「我的摩宿」及「工作室+家」、「走出家門5~8分鐘均可到達」、「學區則有西門國小……,智慧佈局於家的左右」等語,及於5G-新竹房地網刊載案關建案廣告,網頁廣告圖7/17至圖15/17刊登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住宅裝潢傢俱之圖片,並擺放於案關建案銷售現場提供給消費者參考。整體以觀,均有使一般消費大眾誤認案關建案除供辦公室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依新竹市政府所示意見,案關建案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依設計之樓層高度,除全部變更設計降低樓層高度,配置住宅相關設備(廚房)重新檢討挑高位置等,並依建築技術規則重新檢視外,無法變更做住宅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0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8)7日召開第1135次委員會議審議,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的結合申報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紐約人壽公司全部股份,結合後紐約人壽公司將成為元大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結合型態。101年度元大金控公司併計其全部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之銷售金額及紐約人壽公司之銷售金額,均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沒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應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多角化結合型態,依照公平會審理多角化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評估,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間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況本案所涉及之保險市場,非高度集中化的市場結構。元大金控公司希望透過本結合進入人身保險市場,參與結合的紐約人壽公司於人身保險市場之占有率有限,市場上也仍存有其他大型人身保險業者,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並不會因本結合取得顯著之市場力,或造成提高保費、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之情形。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結合後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公司無正當商業理由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予合一實業公司,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公司200萬元罰鍰,合計共罰500萬元。

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公司無正當商業理由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予合一實業公司,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公司200萬元罰鍰,合計共罰5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0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2731日第1134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工業)2家事業被檢舉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片鹼、粒鹼及液鹼等化工原料之統稱)予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之行為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以上合計罰鍰總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表示,綜合檢舉人與台化公司間有關芒硝交易之期間、數額及頻率等因素,檢舉人於國內芒硝市場供需情形並無劇烈改變之前提下,應持續有請求台化公司銷售芒硝之需求,故台化公司指稱其停止銷售芒硝予檢舉人之情係因檢舉人未提出芒硝訂購之需求所致,有違商業之常理。另台化公司指稱為因應嫘縈棉之減產重新安排芒硝之產銷而暫無法提供芒硝予檢舉人,惟查1018月之後台化公司芒硝之生產數量皆大於前一年度同月份,顯無芒硝供給減少之情形,又台化公司於10181日之後仍繼續銷售芒硝予其他主要交易相對人,該等事業並未因台化公司指稱之產銷重新安排而停止芒硝之銷售,故台化公司斷絕供給芒硝予檢舉人之情事顯無正當之商業理由。

公平會又表示,台塑工業雖指稱檢舉人未足量提領燒鹼約定數量,因而決定停止銷售予檢舉人,惟查101年台塑工業銷售片鹼及粒鹼等化工原料予主要交易相對人之統計資料,除檢舉人之外,其他事業亦有未足量提領或超額提領之情形,顯示檢舉人未依約定數量提領非屬特例;又查98年至101年第3季各月份檢舉人向台塑工業採購燒鹼之情形,其未足量提領及超額提領之情形互見,即該期間檢舉人並非皆屬未足量提領之情形,倘台塑工業認為檢舉人未足量提領之情事,確已影響該公司之正常營運,則台塑工業得依正當商業模式通知檢舉人須依每季約定數量提領,甚至要求檢舉人賠償因前開未足量提領所造成之損失等因應措施,惟台塑工業竟捨棄該等對檢舉雙方有利之行為,驟然採取以斷絕供給系爭化工原料予檢舉人之劇烈手段,嚴重影響檢舉人之事業經營,況台塑工業前開斷絕供給之行為,並未及於其他亦有未足量提領情事之交易相對人,其手段亦有顯失公平之嫌,故台塑工業斷絕供給燒鹼予檢舉人之情事顯無正當之商業理由。

另考量交易期間及銷售金額等因素,檢舉人為台化公司芒硝、台塑工業燒鹼主要之交易相對人,惟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憑恃其分別於國內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市場之獨占地位,無正當商業理由分別單獨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予檢舉人,雖檢舉人可暫自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事業之交易相對人間接取得芒硝及燒鹼並繼續銷售予下游需求業者,惟檢舉人確因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斷絕供給系爭化工原料之情事,導致其日後銷售芒硝及燒鹼數量之減少,且在芒硝及燒鹼尚無其他替代產品,而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事業拒絕交易顯以損害檢舉人為目的之情形下,確已致使檢舉人承擔更高之交易成本(進貨單價及運輸成本之提高)與風險承擔(例如該等芒硝及燒鹼經銷業者恐因為避免涉入檢舉人與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間之供貨爭議而驟然停止供應),而大幅增加排除檢舉人參與國內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銷售市場競爭之可能性。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2家事業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以上合計罰鍰總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