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0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8)7日召開第1135次委員會議審議,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的結合申報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紐約人壽公司全部股份,結合後紐約人壽公司將成為元大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結合型態。101年度元大金控公司併計其全部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之銷售金額及紐約人壽公司之銷售金額,均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沒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應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多角化結合型態,依照公平會審理多角化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評估,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間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況本案所涉及之保險市場,非高度集中化的市場結構。元大金控公司希望透過本結合進入人身保險市場,參與結合的紐約人壽公司於人身保險市場之占有率有限,市場上也仍存有其他大型人身保險業者,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並不會因本結合取得顯著之市場力,或造成提高保費、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之情形。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結合後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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