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昌益建設銷售「睿海」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0/06】
昌益建設銷售「睿海」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0月6日第987次委員會議通過,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建設)及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房屋)銷售「睿海」建案廣告,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未依本會公處字第099008號處分書意旨停止違法行為,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昌益建設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及昌益房屋新臺幣4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昌益建設及昌益房屋前因銷售「睿海」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會爰據以處分在案。復查本案係使用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標準層V type傢俱配置參考圖銷售前案建案餘屋,本案廣告物與前案係屬相同。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該會於99年5月6日派員前往案關建案接待館現場勘查,銷售人員提供案關銷售廣告,足證有銷售事實。雖昌益房屋稱銷售案關建案房屋係受投資者委託,廣告亦由投資者提供,然該等房屋出售後係由昌益建設與投資者進行內部拆帳作業,昌益房屋再向昌益建設請領佣金,且查投資者原向昌益建設購買之房屋並未付清款項亦未過戶,該等房屋之所有權仍屬昌益建設,況購屋者亦係與昌益建設締結買賣契約,尚難謂銷售行為與渠等無關。另據本會現場勘查詢問時,接待館銷售人員提供案關廣告物供攜回參考,顯見廣告物不只乙份,且渠等於銷售現場既使用該廣告物行銷其商品,自應對廣告內容負責,故渠等未確實依本會前揭處分書意旨,停止就系爭商品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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