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momo購物頻道銷售「柔舒」抽取式衛生紙商品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momo購物頻道銷售「柔舒」抽取式衛生紙商品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0/2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10月20日第98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 於momo購物頻道銷售「柔舒」抽取式衛生紙商品廣告,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媒體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查富邦媒體公司於momo購物頻道銷售「柔舒」抽取式衛生紙商品廣告,宣稱「我們是跟大家所知道有狗狗的品牌,同一紙廠來源」、「跟市場上印象中第一名的品牌,想唸出來衛生紙的,拉拉,很舒服的,很整潔的,同一家廠出來的哦」、「跟外面很舒服的,同一家廠出來的」,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為「柔舒」衛生紙與舒潔衛生紙之紙廠來源相同,並據以對「柔舒」衛生紙之紙質產生聯想。惟查,富邦媒體公司所銷售「柔舒」衛生紙所使用之衛生紙原紙供應商為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而「舒潔」衛生紙之原紙供應商為台灣史谷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來源及紙質並不相同,富邦媒體公司於廣告為前開宣稱,致使消費者將「柔舒」衛生紙與品牌形象高、原紙基重及成本較高之「舒潔」衛生紙產生聯想,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且有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又查型錄廣告宣稱「台灣大廠金百利製造」與事實不符,以上行為核己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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